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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分六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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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記者從南京市社保中心了解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開始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分為六檔,繳費標準為900元、1100元、1300元的檔次,政府補貼標準為130元,繳費標準為1500元、2000元的檔次,政府補貼標準為140元,繳費標準為2500元的檔次,政府補貼150元。

參保人員按照選定的繳費檔次,將錢款足額存入指定銀行卡。如需調整繳費檔次,應于繳費前攜帶本人身份證至戶籍所在街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基數申報。

南京2016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指南:

繳費對象:

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的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繳費標準:

分為六檔,分別為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

注:對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的人員或一級、二級的重度殘疾人員參保,區政府或街道(鎮)按最低繳費標準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養老保險費。

補貼標準:

政府對參加居民養老保險人員個人繳費給予補貼,多繳多補。

1、繳費標準為900元、1100元、1300元的檔次,政府補貼標準為130元

2、繳費標準為1500元、2000元的檔次,政府補貼標準為140元

3、繳費標準為2500元的檔次,政府補貼150元。

繳費方式:

參保人員可按照選定的繳費檔次,將錢款足額存入指定銀行卡。如需調整繳費檔次,應于繳費前攜帶本人身份證至戶籍所在街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基數申報。

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全文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13〕144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蘇政辦發〔2014〕 10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按照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與居民自愿相結合、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保險關系與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的原則,確保城鄉居民享有基本養老保障。

二、參保范圍

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三、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自主選擇繳費標準,按年繳費,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繳費人員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本市設定的最高檔次繳費標準。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多繳多補。對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的人員或重度殘疾人員等繳費困難群體,區政府、街道(鎮)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四、建立個人賬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包括: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資助以及個人賬戶利息收入。個人賬戶儲存額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用于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可依法繼承。

五、養老保險待遇

(一)領取條件。年滿60周歲的本市戶籍參保人員,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012年1月1日已年滿60周歲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至規定領取年齡,可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并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

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15年。

(二)待遇計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繳費年限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

1.基礎養老金。對繳費年限滿15年的,按每超過1年增發基礎養老金的1%。

對外市戶籍遷入我市的參保人員應按規定及時參保、繳費。在本市繳費不滿5年的,按省公布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計發,繳費年限與領取年限合計滿5年的,按我市公布的基礎養老金標準計發。

2.繳費年限養老金。對在我市繳費15年(含15年)內的參保人員,每滿1年增發10元繳費年限養老金。

3.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三)喪葬補助金。對參保人員在參保繳費期間或待遇領取期間死亡的,給予一次性喪葬補助金。

六、轉移接續和制度銜接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管理與監督

人社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制定,并負責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資金的籌集、養老待遇發放資金的撥付、監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審計部門定期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市委農工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殘聯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經辦機構負責參保人員的登記繳費、個人賬戶管理、待遇發放、轉移接續、領取資格核對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工作。

八、附則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繳費人員政府最低補貼標準、基礎養老金最低計發標準、繳費年限養老金和喪葬補助金標準等由市人社局和市財政局根據國家、省要求,結合我市經濟發展及城鄉居民收入變化等情況提出調整意見,報經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人社局和市財政局公布實施。

(二)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執行。市人社局和市財政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三)原《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寧政規字〔201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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