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和工資調整政策解讀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四個等次
近日,長春市委組織部、長春市人社局下發《關于做好2015年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本次年度考核從1月開始,至3月底結束。
根據《吉林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辦法》,事業單位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考核時間:從1月開始,至3月底結束。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名額實行部門總量控制。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按照不超過所屬事業單位參加年度考核人員總數的15%的比例核定優秀等次總數。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名額,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在優秀等次名額限額內,按照不超過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參加年度考核的領導班子成員總人數的20%范圍內核定。
另外,對當年參加急難險重任務,承擔重大工作項目完成任務突出的,或受省、市級以上集體獎勵的,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核定比例可提高到20%。
根據《通知》規定,復轉軍人,由其接收單位參閱部隊的鑒定進行考核,無其他問題者,一般當年應確定為合格等次;掛職鍛煉人員,在掛職期間由掛職單位考核,并確定考核等次。在掛職單位工作不足半年或掛職鍛煉結束的當年,由原單位根據掛職單位提供的情況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
另外,因公負傷的工作人員,治療和恢復時間六個月以上的免予考核,根據受傷前的工作表現確定考核等次。
病、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工作人員,不參加年度考核;公派學習、進修的人員,由派出單位依據學習、進修單位提供的情況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初次就業人員在本年度試用期內參加考核,只寫評語,不定考核等次,考核情況作為轉正和定級的依據。
年度內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工作人員,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連續兩年不參加培訓的,不得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受行政處分的事業單位人員參加年度考核,其中,受行政警告處分的,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受到記過處分的,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從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