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方案確定,從明年1月1日起,城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050元調整為1320元,城區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9.8元調整為13元。
城區最低工資標準月漲270元
1月1日起,遼寧省將執行第九次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幅度達17.7%。考慮到全省經濟發展和收入水平差距的因素,將分檔由原來的三檔改為四檔。其中月最低工資標準:一檔標準為1530元,二檔標準為1320元,三檔標準為1200元,四檔標準為102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一檔標準為15元,二檔標準為13元,三檔標準為10.8元,四檔標準為9.5元。
根據《遼寧省最低工資規定》、《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并綜合考慮全市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經省政府批準,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如下調整:
●月最低工資標準
1、鐵東區、鐵西區、立山區、千山區、鞍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鞍山經濟開發區、千山風景名勝區由1050元調整為1320元;
2、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由900元調整為1200元。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1、鐵東區、鐵西區、立山區、千山區、鞍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鞍山經濟開發區、千山風景名勝區由9.8元調整為13元;
2、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由8.6元調整為10.8元。
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1月1日起執行。
最低工資標準先后調整九次
據了解,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主要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對于提高低收入者的勞動報酬、工資收入有很大作用。我市開始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以來,此次已經是第9次調整。上次調整是在2013年7月1日。
見習期工資不得低于“標準”
據介紹,鞍山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在我市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有關人士介紹,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職工個人應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也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中。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包括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凡是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 (包括被聘用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工),其所在單位均要支付其高于最低工資標準以上的勞動報酬,即使在試用期和見習期也不例外。對于拒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可以向我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