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津貼是指,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的,以及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本應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但難以安排的,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對其按月支付的津貼。工傷職工產生勞動能力障礙,喪失勞動就業機會,自身的行為能力被削弱,與工傷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自然應該享受相關的津貼賠償。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其計算公式為:傷殘津貼賠償金額=本人工資(元/月)×90%
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其計算公式為:傷殘津貼賠償金額=本人工資(元/月)×85%
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其計算公式為:傷殘津貼賠償金額=本人工資(元/月)×80%
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其計算公式為:傷殘津貼賠償金額=本人工資(元/月)×75%
調整后,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為每人每年43630元、42250元、40870元,分別比提高了5690元、5510元、5330元。
居住在城鎮的烈屬定期撫恤金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13860元;居住在農村的烈屬提高到每人每年7970元。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及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30250元、30250元和13650元。(從10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