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保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加強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條例。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條例執行。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工資支付以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和勞動力供求狀況等,定期制定和發布工資水平宏觀調控指導政策。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政府工資分配的宏觀調控指導政策的要求,結合勞動力市場價格和本單位經濟效益,合理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增長情況、當地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和本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逐步增加勞動者的工資。
第四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支付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按時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資支付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經貿、建設、工商管理、人民銀行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資支付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
工會、婦聯等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