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第一部法律草案獲得高票通過,這就是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與18年前制定時相比,新法更加注重殘疾人的權利實現,體現了以“平等、參與、共享”的現代文明社會理念,成為建設和諧社會大背景下的殘疾人權利宣言。該法共有9章86條,將于今年7月1日起實施。
禁止基于殘疾的歧視
[立法背景] 我國有8300多萬殘疾人,涉及2.6億家庭人口。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1991年殘疾人保障法頒布實施以后,我國的殘疾人事業不斷發展,殘疾人狀況明顯改善,生活水平和質量不斷提高,但同時,社會上歧視、虐待、傷害殘疾人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代表法條] 第三條: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基于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
[法律解讀] “基于殘疾的歧視”是指基于殘疾而做出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是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領域,損害或取消對殘疾人人權和基本自由的認可、享有或行使。
“禁止基于殘疾的歧視”,是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的一大亮點。作出這一修改的主要理由是:禁止基于殘疾的歧視的范圍比禁止歧視殘疾人的范圍更寬。我國政府已簽署的《殘疾人權利公約》中明確規定,締約國應當禁止一切基于殘疾的歧視,保證殘疾人獲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視。基于殘疾的歧視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視,包括拒絕提供合理便利。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基于殘疾的歧視包括了一切形式的歧視,不限于教育、就業等歧視,還包括拒絕為殘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不作為情形;此外,現實生活中,歧視的對象除了殘疾人以外,還包括與殘疾人有聯系的人或組織,如殘疾人的配偶、殘疾人的親屬、殘疾人的照料者、殘疾人的同事、殘疾人的工作單位、殘疾人供養和托養機構、殘疾人組織等等,對上述對象的歧視都要禁止。
出生缺陷早預防早發現
[立法背景] 統計數據顯示,我國每年約100萬新生兒患有各種出生缺陷和先天殘疾,其中30%在出生前后死亡,40%造成終生殘疾,只有30%可以治愈或糾正,每年我國因出生缺陷和殘疾兒的出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約10億元人民幣,這不僅嚴重影響我國的出生人口質量,還造成了沉重的社會及家庭經濟負擔。
[代表法條] 第十一條規定,國家有計劃地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加強對殘疾預防工作的領導,宣傳、普及母嬰保健和預防殘疾的知識,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預防和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機制,針對遺傳、疾病、藥物、事故、災害、環境污染和其他致殘因素,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采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減輕殘疾程度。
[法律解讀] 對新生兒出生缺陷進行預防、早期發現、早期治療可以有效減少新生兒死亡和殘疾的發生。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在“康復”一章中進一步明確規定,康復工作應當以實用、易行、受益廣的康復內容為重點,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這些規定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對盡早發現和預防出生缺陷、促進殘疾人康復等具有重要意義。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立法背景] 根據2006年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顯示,我國各類殘疾人達到8296萬多人,占總人口的6.34%,目前尚有858萬有勞動能力、達到就業年齡的殘疾人沒有實現就業,而且每年還將新增殘疾人勞動力30萬人左右。
[代表法條] 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義務。國家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法律解讀] 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將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上升為國家制度。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規定的比例”具體是指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不得低于1.5%)。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此外,國家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超過規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給予稅收優惠,并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享有更多社會保障
[立法背景] 2006年,全國共有594萬殘疾人享受城市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但殘疾人作為最困難的群體,生活狀況大大低于社會平均水平,有數據顯示,2005年殘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不足全國平均水平的一半,12.95%的農村殘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國家規定的683元貧困線。“一人致殘、全家致貧”的現象普遍存在,殘疾人的生存問題遠未得到解決。
[代表法條] 第四十六條: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各項社會保障的權利。政府和社會采取措施,完善對殘疾人的社會保障,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的生活。
[法律解讀] 殘疾人作為我國公民,當然享有作為中國公民所能享有的全部社會保障權利,同時,殘疾人作為一類特殊群體,還享有一些特殊的社會保障權利。為此,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在第四十六條作出總括性規定的基礎上,又作出了社會保險補貼、社會救助、護理補貼和政府供養等細化規定。
創設無障礙環境
[立法背景] 無障礙環境,是殘疾人走出家門、參與社會生活的基本條件。但由于無障礙立法滯后,我國的無障礙建設只能靠政策來推動,大部分城市的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小區、公共交通未進行無障礙改造,新建的設施還存在不符合無障礙規范等問題。信息交流無障礙工作則更為薄弱,電信與網絡沒有充分考慮殘疾人的需求,電影、電視節目沒有普遍加配字幕,盲人、聾人不能及時獲得有效信息,不能參加中考、高考和諸多的職業(執業)資格考試。
[代表法條] 第五十三條: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當符合殘疾人的實際需要。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規定,逐步推進已建成設施的改造,優先推進與殘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對無障礙設施應當及時維修和保護。
[法律解讀] 無障礙環境是一個既可通行無阻而又易于接近的理想環境,是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基本條件,是完善公共服務和城市功能不可或缺的一個基本元素。殘疾人和健全人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只要國家和社會能夠消除這些障礙,殘疾人可以像健全人一樣參與社會生活。
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為殘疾人提供了如下“無障礙環境”:一、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二、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為殘疾人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國家舉辦的各類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有盲人參加的,應當為盲人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專門的工作人員予以協助;三、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并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的要求。有條件的公共停車場應當為殘疾人設置專用停車位;四、鑒于我國在申辦2008年奧運會時曾承諾導盲犬可以入境,同時考慮到許多國家在其法律中對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作出了規定,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規定,盲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