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所確定的不同類型,實行不同的績效工資管理辦法。具體人事部、財政部另行制定。
在事業單位新的分類辦法和地區附加津貼制度出臺前,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暫按工作人員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資額度和規范后的津貼補貼核定;經費來源部分由財政支持和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可分別高出一定幅度。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應結合單位公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績效考核結果核定。對公益目標任務完成好、考核優秀的事業單位,適當增加績效工資總量;對公益目標任務完成不好,考核較差的事業單位,相應核減績效工資總量。
對知識技術密集、高層次人才集中的事業單位,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時可給予適當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