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條例》將崗位設置、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聘用合同、考核培訓、獎勵處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人事爭議處理以及法律責任作為基本內容,確立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條例》自7月1日起施行。5月23日,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處長阿斯夫就即將實施的《條例》進行了解讀。
內蒙古共有24214個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是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由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辦的從事教育、科技、衛生、文化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六大類組織(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組織、事業組織)之一,也是民法通則規定的4類法人(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之一。據阿斯夫介紹,目前內蒙古共有24214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72萬,事業單位在提供公共服務,創造就業崗位,改善人民生活,促進經濟發展,推動社會進步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對于《條例》的出臺,阿斯夫認為,長期以來,我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工作一直沿用黨政機關的管理模式,隨著逐步建立,這一管理模式出現了許多與公共服務不相適應的情況。行政機關的重要職能和任務是從事行政管理,而事業單位是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屬于兩種管理體制。《條例》的出臺,能夠進一步促進社會事業發展,更好地發揮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立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加以規范。
率先推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
“《條例》是繼2006年《公務員法》頒布后又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具有總章程性質的行政法規,對內蒙古而言,有著重要意義。”阿斯夫說,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統一部署,內蒙古從就在全區范圍內推行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主要以人員聘用制度、崗位管理制度和公開招聘制度為主要內容,可以說這三大制度已經初步建立,但還存在一些問題。比如: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尚未真正確立;聘用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終止,各盟市和單位的做法不盡統一規范;獎懲考核、收入分配等激勵保障機制還不夠健全;人事爭議的調解與處理的依據不夠明確。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專門的立法來解決。
轉換用人機制是最大亮點
“《條例》最大的亮點是轉換用人機制,實現了由國家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轉變,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以聘用制度和崗位制度,健全競爭機制,搞活用人制度,形成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競爭擇優,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阿斯夫說,今年內蒙古將有115個事業單位的1976個崗位向社會公開招聘,在整個公開招聘中將認真貫徹國家和自治區有關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政策規定,堅持宏觀管理與事業單位自主用人相結合,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全面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方針,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堅持為用而考,在考試與考察中,要充分體現行業、部門和不同崗位的要求。通過三公開、一監督,防止違規進人和因人畫像、蘿卜招聘的違規違紀行為。而對于大家普遍關心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問題,阿斯夫表示,內蒙古事業單位的新進人員,已經實行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凡是事業單位的新進人員,都要納入社會養老保險的范疇。改革將堅持老人老辦法,中人逐步過渡,新人新制度的原則進行。
及時清理過時文件
《條例》將于今年7月1日起實施,內蒙古將采取哪些措施落實好《條例》呢?對此,阿斯夫表示,自治區將結合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實際,抓緊擬定貫徹落實《條例》相關配套的管理規定,把《條例》作為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法律框架,理順制度性改革與配套性改革的相互關系。運用法制手段進一步推進自治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規范自治區的管理制度,其中也包括自治區在落實《條例》的法律框架下,清理哪些與《條例》規定不相一致的政策規定和已過時的文件,不能再讓用人單位有選擇性地使用應廢止的政策規定。要為《條例》正式實施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在依法行政時積極穩定地處理各類矛盾,該下放的審批權限要堅決下放,尊重用人單位在人事管理中的自主權,做到統分結合,改善方法,加強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