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通常來說,勞動者在一地工作,就適用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沒有疑問的。但如果企業注冊地和勞動者實際工作地不同,應執行何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呢?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4條之規定,如果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那么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則從其約定。
舉例而言,一家注冊在上海的公司員工,實際在沈陽從事銷售工作,那么在一般情況下,這位員工的最低工資是按照沈陽的最低工資標準執行的。
顯然,上海的最低工資明顯高于沈陽的最低工資標準,但在這種情形下,只有雙方約定按照上海的標準執行的情形下才按照上海的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另外,在勞務派遣用工的情況下,勞務派遣機構可能跨地區派遣勞動者,此時又該適用何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呢?
對此法律也有較為明確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勞務派遣機構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舉例而言,如果一家沈陽的勞務派遣公司將員工派往北京的一家用工單位工作,那么這位員工的工資不得低于北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而非不得低于沈陽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