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計提工資
借:××費用(管理/銷售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2、計提社保(企業部分)
借:××費用(管理/銷售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3、次月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個人部分)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4、上交杜保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企業部分+個人部分)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5、上交個人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注意事項:
社會保險沒辦理之前不能計提,“五險一金”計提比例各地不一樣。企業按勞動保障部門規定比例繳納部分,可列入“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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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除了是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之外,還是激勵員工的重要因素。會計人員在每個月的賬務處理中都會涉及提取工資這樣一筆分錄,雖然一直這樣做,但相信很多財務人員一直都不明白原因。最近經過詢問,發現有著樣幾個原因,涉及到會計的一些最基本的計量原則和規定。大致有一下幾個原因:
1、權責發生制要求當月發生的費用要記在當月,而實際工作中,工資發放是必須等到該月過完了才能發放,就造成工資計算和發放的滯后性,所以,在該月月末需要根據歷史情況或者用別的手段暫估該月發生的工資費用,做計提分錄入賬。這樣就滿足了權責發生制的要求。
2、會計法和會計準則都有明確的規定,每月發放工資,都需通過“應付職工薪酬”進行核算,如果工資不進行計提核算,就無法通過“應付職工薪酬”進行核算。
注意,如果是當月工資當月發放,工資就不要計提,而是月底分配工資,比如工資分攤到管理費用、銷售費用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