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全面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蘭人社發[2015]137號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直各部門人事處(政治部、辦公室):
《關于全面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4月27日
關于全面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權利,切實關心干部職工身心健康,調動干部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和《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凡經批準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員,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三條凡符合年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必須休年休假,應休不休的年休假補貼不再發放。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當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工作人員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假期(探親假、婚喪假、產假)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工作人員參加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工作人員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四條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當年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當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當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當年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休寒暑假天數少于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條工作人員年休假采取個人申請和單位統一安排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要注意處理好工作與年休假的關系,統籌考慮、科學安排,即不影響工作,又不折不扣地落實工作人員年休假。由單位組織人事處室(辦公室)負責,根據工作需要,結合工作人員意愿,于年初提出年休假計劃,經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各單位要把落實工作人員年休假制度作為關心干部職工的一件具體實事來抓,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精心安排、督促落實。年底,各單位將工作人員年休假情況書面報送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工作人員年休假制度執行情況定期不定期進行抽查。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七條工作人員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本實施辦法由市人社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實施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