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繳費和待遇標準等配套政策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昨天印發《關于印發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魯人社發〔2015〕46號),進一步明確了改革相關配套政策,標志著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式進入實質性啟動階段,具體繳費辦法為單位繳納比例20%,個人比例為8%,該辦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我市正根據省有關規定制定本市實施辦法。
●改革范圍
事業單位改革分三類情況
我省規定,此次改革主要針對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就事業單位來說,一是凡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含公益一類、二類、三類事業單位),都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二是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轉企改制尚未到位的事業單位,暫時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自轉企改制基準日起,再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養老保險范圍;三是對目前尚未確定分類類型的事業單位,已參加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分類類型確定并改革到位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針對編制外人員,我省規定,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同時,改革前(10月1日前,下同)已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試點的編外人員,已經退休的,可以保留在參保范圍內;未退休的,應逐步劃轉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參保。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這次改革范圍,資金從原渠道列支,可以由原單位發放,也可以委托社保經辦機構代發。
●繳費比例和基數
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60%托底
我省規定,在繳費政策上,事業單位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具體規定是:單位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之和作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費;個人按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工資和津貼補貼項目之和作為繳費基數,按8%的比例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按規定計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機關事業單位個人繳費工資和企業一樣,實行“3倍封頂、60%托底”的政策:超過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60%的,按60%計算繳費基數。
記者了解到,我省機關事業單位繳費基數是與企業略有差別的,主要因為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中包含了現行規定不納入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部分,例如一些獎勵性補貼、特殊崗位津貼等,還包含了編外人員的工資,這些部分需要在計算繳費工資基數中予以扣除。
●待遇確定和調整
“長繳多得”“多繳多得”
過去,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待遇計發方式,采用退休時工資打折的辦法。例如,相同職務職級的退休人員,35年工齡和40年工齡均按照90%比例計發退休待遇,這種計發辦法不能完全體現工作年限變化。
改革后,我省規定基本養老金待遇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基礎養老金,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基礎養老金主要體現了“長繳多得”,繳費時間越長,待遇水平越高。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務院統一規定的計發月數,個人賬戶儲存額包含歷年個人繳費的本金與利息。個人賬戶養老金主要體現了“多繳多得”,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與企業辦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時達到以下三個條件: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已辦理退休手續;二是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并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三是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至少滿15年。
我省還規定,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調整,不再與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工資同步調整,而是與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統籌安排,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
●待遇計發標準
10年時間保障“中人”平穩過渡
為保證改革的平穩過渡,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員待遇的大幅波動,我省這次改革基本養老金待遇的確定,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逐步過渡辦法”。改革前已經退休的“老人”,繼續按照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今后的待遇調整政策;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時按這次改革確定的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對于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穩過渡,自改革之日起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則,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補齊;新辦法計算待遇高于老辦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頂限制,第一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例如,若按老辦法計發4000元,按新辦法計發3900元,老辦法高于新辦法,則按4000元計發。若按老辦法計發3900元,按新辦法計發4000元,則過渡期內第一年退休的人員按3910元計發,第二年退休的按3920元計發,以此類推,到第十年退休的按4000元計發。
需要說明的是,10月1日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可先按老辦法計發相應的退休費待遇,待后續政策進一步明確后,再重新核定養老金,多退少補。
●政策銜接
現行養老保險統籌與新制度并軌
這次改革中,國家明確規定,各地現行開展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要與新制度實行并軌。
因此,我省規定改革后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工作人員,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已退休的人員,原則上一次性返還;未退休的人員,可待退休之月一次性發放,也可劃至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在退休時一次性發放本人。需要強調的一點是,對于個人繳費已納入退休金發放的人員,個人繳費不再返還。
另外,這次改革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進行了明確: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指設區的市,含省直)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接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轉移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的,在轉接養老保險關系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按規定轉移部分基金。
對于繳費年限的認定問題,我省明確,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部分調整
給予勞模、高級專家一次性獎勵
我省此次還出臺了關于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政策。按照改革前有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獲得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的人員退休時,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可以提高5%~15%。這次人社部發〔2015〕28號文件規定,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于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并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
符合原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其他人員”主要包括獨生子女父母等符合條件的人員。國家要求,退休補貼標準國家不作統一規定,由各省(區市)根據平衡銜接原則予以確定。經認真研究測算,我省確定:一次性退休補貼標準=本人退休時的月基本工資×提高的計發比例×180個月來確定。
從市人社局了解到,目前我市正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本市具體實施方案,對組織領導、具體任務、工作進度、監督檢查等做出統籌安排,同時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分工和要求。待我市具體實施方案經市政府同意后,將于8月底前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