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后一次重大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是打破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壁壘、解決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雙軌制”的重大突破,是建立與相適應的公平和可持續養老保險制度的重大改革。
改革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意義
早在1997年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時,就有人提出應該將行政事業單位納入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之中,但是種種原因未能如愿。2008年人社部提出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辦法,并在廣東等五省、市開展試點,結果除了個別省試點進行外,其他省難以推行,無果而終。國務院提出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決定,既是對試點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終結,也是從根本上解決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雙軌制”的突破。
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促進公平競爭環境的客觀要求。就業用人機制是市場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養老保險體制雖然只是就業用人機制的一方面,但如果不同部門、不同地區和城鄉之間養老保險繳費和待遇差別太大,肯定影響部門、地區之間就業用人的競爭。行政事業單位由財政供應退休金,而且退休金支付最低不低于退休前工資的85%,而企業職工領取養老金是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兩部分組成,總體水平不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50%,加上缺乏企業年金補充,使兩者差距過大。正是兩者差距使得許多大學生畢業都想去行政事業單位就業,不愿去企業就業,就會形成就業和人才流動的體制壁壘,不利于人才合理流動和市場公平競爭環境形成。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無論從內容還是從形式上,都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保持基本一致,從根本上解決了兩者養老金的差別過大問題,客觀上形成了促進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在養老保險制度和就業的公平機制,打破了兩者在養老保險制度和就業方面長期存在的壁壘,有力推動了公平市場競爭環境的完善。
解決多年以來城鎮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雙軌制”問題。1997年我國正式在城鎮企業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城鎮企業職工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發放養老金,行政事業單位干部職工一直沿用財政供應退休金辦法,兩種養老制度本身隱含的可靠性不一樣,意味著制度的不公平,F實中企業職工養老金待遇也大大低于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金待遇,形成了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雙軌制”,加劇了制度的不公平性,引起企業退休職工的不滿,不利于社會穩定。按照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消除了“雙軌制”存在的制度基礎,實現了企業職工與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在養老保險制度上的公平,為建成“老有所養”和諧社會奠定堅實基礎。
解決了行政機關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公平問題。行政機關公務員工資和津貼經過幾次調整,高于事業單位職工工資,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試點說明行政機關養老保險制度仍然繼續采用財政供給制,行政機關與事業單位職工工資和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公平引發了事業單位職工的不滿。建立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不僅將行政機關公務員與事業單位職工置于同一養老制度下,繳費與待遇按照同一制度執行,破解了多年來養老保險制度的“碎片化”難題,實現了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統一運作和公平目標,而且為下一步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統一奠定了堅實基礎。
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要點與亮點
改革目標明確,建立公平和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盡管實現這一目標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正在努力向這一目標邁進。從制度模式看,力圖建成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形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資金來源除企業和個人繳費以外,還有國家財政補貼、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社會捐贈等,從資金籌集上確保養老保險收支長期可持續運轉。從制度建立的原則看,強調公平與效率的統一,既體現抑富濟貧的公平性,或者同等繳費者享受同等待遇的橫向公平,也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差別,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強調權利與義務的對應,只有履行繳費義務的個人才能享受相應養老金待遇。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養老保險繳費和待遇不能太高,要保障基本生活需要,要與各方的承受能力、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銜接,解決改革中暴露的矛盾,保持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與連續性,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
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在內容和形式上保持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一致性,有利于消除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雙軌制”,有利于實現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首先在制度上,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單位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0%繳納,建立社會統籌基金,個人按工資總額的8%繳費,建立個人賬戶基金。其次在計發辦法上,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個人繳費年限滿15年達到退休年齡的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凡是繳費年限達到或達不到15年的“中人”,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除發放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外,還根據工作年限核定過度性養老金。這些制度規定與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完全一致,但是為了保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利益,暫不與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合在一起。同時,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的職業年金與企業職工的企業年金制度基本保持一致。不僅解決了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問題,也解決了多年來兩者的“雙軌制”問題。
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和籌資機制是這次改革的亮點和重點,把改革的動力和可持續性放到非常重要的位置加以考慮。按照制度規定,行政事業單位需繳費8%、職工個人繳費4%,建立職業年金制度,主要的出發點:一是養老保障制度是由基本保險、補充保險、商業人壽保險“三支柱”組成,缺一不可。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既是為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提供第二支柱,防止把養老壓力過度集中在基本保險,提高養老保險制度的抗風險能力,也是讓所有行政事業單位人員養老金更有保障。二是職業年金制度是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金待遇不低于原退休金水平的重要保證,減少改革阻力。為了保證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運行和長期支付,一方面要加強基本養老保險金和職業年金的征繳,做到應繳盡繳,另一方面各級財政要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投入力度,確;攫B老金的足額發放和職業年金的經費到位。財政切實履行兜底責任,確保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長期可持續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