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開放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查詢程序,界定可供查詢的內容,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網點、自助終端或者電話、網站等方式提供查詢服務。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網點應當設立專門窗口向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參保人員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人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參保人員委托他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人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被委托人需持書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需要書面查詢結果或者出具本人參保繳費、待遇享受等書面證明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供。
參保用人單位憑有效證明文件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免費查詢本單位繳費情況,以及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期間涉及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相關內容。
參保人員或者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存在異議時,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核查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進行復核,確實存在錯誤的,應當改正。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信息機構基于宏觀管理、決策以及信息系統開發等目的,需要使用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據業務需求規定范圍提供。非因依法履行工作職責需要的,所提供的內容不得包含可以直接識別個人身份的信息。
有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等因履行工作職責,依法需要查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按照規定的查詢對象和記錄項目提供查詢。
其他申請查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單位的有效證明文件、單位名稱、聯系方式;
(二)查詢目的和法律依據;
(三)查詢的內容。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依前條規定提出的查詢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依法應當予以提供的,按照規定程序提供;
(二)對無法律依據的,應當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除參保人員本人及其用人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查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情況進行登記。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數據庫全庫交換或者提供超出規定查詢范圍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