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經常有準媽媽咨詢俞律師:“我懷孕了,公司要辭退我,我改怎么辦?”、”自懷孕后,公司要求我主動出具辭職報告,請問如此一來,我還能否得到補償?”毫無疑問,在公司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屬于弱勢一方,而孕婦則在勞動者的群體中顯得更加弱勢,那么法律是如何維護孕婦的合法權益的呢?而我們的準媽媽們又該如何利用法律的武器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呢?下面請聽俞律師來給大家答疑解惑。
律師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眾多法律法規中均有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被辭退的孕婦不同意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主張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可主張用人單位賠償勞動合同解除日至恢復日之間的工資損失;如果被辭退孕婦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除可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即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還可要求用人單位賠償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滿的工資。
有的孕婦在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同意了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還問律師是否能夠要求公司補償工資一直到生產?對此,律師特別提醒,此種情況,公司只會給你經濟補償金,不存在再給你發工資至生產,如果要求工資,就不要輕易的在孕期離職、辭職,否則只會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會損失掉其他的很多孕婦該享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