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教師工資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貴州中小學教師工資待遇改革最新消息
貴州省關于提高中小學教師工資待遇有關問題的具體規定
貴州省人民政府
根據《國務院關于提高中小學教師待遇的通知》(國發〔1987〕102號文件)和勞動人事部、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下發〈提高中小學教師工資標準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勞人薪〔1988〕2號文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提高中小學教師工資待遇有關問題作如下具體規定。
一、全省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現行各級工資標準從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提高10%(提高后的工資標準表附后)(略)。
二、提高工資標準的范圍:小學、幼兒園、普通中學、農業中學、職業中學、工讀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的教師,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學校(含教師進修學校)的專職教師,以及屬于事業編制的少年宮、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的專職教師。其中,幼兒園應是經
縣和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或備案的;成人中等專業學校應是經省或省以上主管部門批準舉辦成為學校建制的;成人中等、初等普通學校,應是經縣或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舉辦成為學校建制的。
三、原為學校教師編制的正式教師,因工作需要調做學校、幼兒園和中師函授站從事行政管理和教學輔導工作的人員,按提高的工資標準執行。
四、地、州、市、縣、特區(區)教委(教育局)所屬教育研究室(所)和區(鄉)教育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原為專職教師的,按提高的工資標準執行。
五、在職教師,經組織選派到各類學校培訓、進修,其學習期間仍由原單位照發原工資的,按提高的工資標準執行。
六、各類學校的畢業生,分配到中小學、幼兒園任專職教師的,其見習期間的臨時工資標準也按提高10%執行。
七、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以后離、退休的教師,按提高10%的工資標準計發離、退休費。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的在職教師,在提高10%工資標準的同時,辦理離、退休手續(不含少數業務骨干,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經組織批準留任的。)
八、編制在學校的正式教師,長期借用在不屬于提高教師工資標準的單位工作達一年以上的,不實行提高10%工資標準,待回校工作后再予以提高。
九、提高工資標準的人員調離學校和單位工作的,其工資標準提高部分即行取消,執行調入單位的工資標準。對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后調動工作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屬于規定提高工資標準的學校和單位的教師相互調動的,由調入單位按規定辦理補發應增加的工資。
(二)從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調入屬于提高工資標準的學校和單位,并擔任教師工作的,從起薪之月起,由調入單位按規定辦理補發應增加的工資。
(三)從提高工資標準的中小學、幼兒園,調到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教師,其在校期間應提高的工資由調出單位按規定補發到調出之月。
十、中小學民辦教師的工資,國家補助部分從一九八七所年十月一日起提高10%;集資補助部分如何提高,由各地、州(市)自行研究確定。
十一、幼兒園的保育員在教養員崗位上任教的,按提高10%的工資標準執行。
十二、提高教師工資標準所需增資指標,由中小學、幼兒園向主管部門申報。并填送增資人員花名冊一式二份,增資審批表一式三份,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政府人事局(工改辦)批準執行。
十三、這次提高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的工資標準,是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教師的關心,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做好宣傳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嚴格按照中央和省的規定執行,不得自行開“口子”。如有違反政策規定的,應堅決糾正,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這
項工作結束后,各地(州、市)、省級有關主管部門要寫出工作總結,報省人事局和省教委。
十四、本規定由省人事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