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江蘇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簡稱“企保”)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簡稱“居保”)可相互銜接、自由轉移。昨天,現代快報記者獲悉,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印發《江蘇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實施意見》的通知,對“企保”和“居保”兩項制度的銜接做出具體規定,確保參保人員無論是跨地區流動還是跨制度轉移,都能銜接或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現代快報記者 項鳳華
何時辦銜接?達到退休年齡,辦理制度銜接
一名參保者,之前參加新農保(注:江蘇今年已將新農保和居民養老保險并軌,整合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后來參加“企保”,何時辦理銜接手續?省人社廳有關負責人表示,跨制度銜接的時點是在參保者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如果是男性,目前為60歲。
為什么不馬上轉,而是到領取時再轉?該負責人表示,這是給參保者留出充分的時間和空間。有很多人就業存在不穩定性。參保者現在可能離開城市的就業崗位、不再參加“企保”,回到農村參加“居保”,但是仍存在過幾年又回城工作、繼續參加企保的可能性。如果參保者每移動一次,就轉移一次養老保險關系,對個人而言很麻煩。
養老保險銜接制度的出發點是,當一個人參加過多種養老保險制度時,盡可能將其引導到能夠領取到較高待遇的制度。“居保”和“企保”比較,無疑是“企保”待遇更高。如果參保者達到退休年齡時,累加起來參加“企保”的時間超過15年,就有可能在“企保”里面領取待遇,把“居保”的權益累加到“企保”里面。
具體怎么銜接? 兩種養老保險可互轉
一、“居保”轉入“企保”
參加了“企保”和“居保”的人員,達到“企保”法定退休年齡或領取“企保”待遇年齡時,“企保”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申請將“居保”轉入“企保”,按照“企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申請從“居保”轉入“企保”時,應先按有關規定確認“企保”待遇領取地,再向待遇領取地企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制度銜接。
如果繳費年限不滿15年但本人愿意延繳滿15年的,應先按有關規定確定延繳地,延繳滿15年后再向延繳地企保經辦機構申請將“居保”轉入“企保”。
要注意的是,7月1日起,“企保”繳費年限不滿15年并申請延繳的,延繳期間不享受“居保”待遇。6月30日之前,延繳期間已享受“居保”待遇的,由企保經辦機構通知其作出選擇,如選擇繼續延繳“企保”的,從7月1日起停發“居保”待遇,保留“居保”關系,待延繳滿15年后向延繳地企保經辦機構申請將“居保”轉入“企保”;如選擇繼續領取“居保”待遇的,應按“企保”轉入“居保”的規定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或按相關規定辦理一次性“企保”關系終止手續。
二、“企保”轉入“居保”
參加了“企保”和“居保”的人員,達到“企保”法定退休年齡或領取“企保”待遇年齡時,“企保”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或按規定延長繳費后仍不滿15年的,可以申請將“企保”轉入“居保”。
繳費年限咋算?
居民養老保險
繳費年限不折算
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介紹,如果是由“企保”轉入“居保”,“企保”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為“居保”繳費年限。如果是由“居保”轉入“企保”的,“居保”繳費年限不合并計算或折算為“企保”繳費年限。
如果有參保人員在同一年度內(按月計算)既參加“企保”又參加“居保”的,那么,只計算“企保”繳費年限,并由轉入地經辦機構將“居保”重復繳費相應月份中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參保人員在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時,同一制度內養老保險關系歸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轉移資金,跨制度銜接按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轉移資金。
焦點
只能享有一種養老待遇
對于同時領取“企保”和“居保”待遇的,由“居保”待遇領取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終止并解除其“居保”關系,核定重復領取的“居保”基礎養老金數額,通知參保人員退還。參保人員退還后,將其“居保”個人賬戶余額(扣除政府補貼)退還本人;參保人員不予退還的,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中抵扣。
已領取的不能辦轉移
《意見》明確,7月1日后按國家和省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6月30日前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因故封存的“企保”個人賬戶或“居保”個人賬戶,可參照相關規定一次性予以歸并,并從歸并之次月調整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標準。省人社廳要求,6月30日前,各地已按照當地過去相關政策辦理的參保人員在“企保”與“居保”兩種制度之間的銜接手續,不再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