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誤讀了的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
仔細品讀《條例》,這僅僅是一個有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規定,其中涉及社會上關注的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改革,提出了“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笆聵I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事業單位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這里唯一值得解讀的是第一條,就是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這里,從什么時間開始執行,如何實施和如何執行,都沒有具體的說明和規定。單就這些,人們就得出從7月1日開始,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全部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的結論,未免顯得過于草率。不過,《條例》指明了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就是,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將加入社會保險體制,逐步與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居民社會保障制度并軌。與2010年10月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有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納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政府承擔!薄稐l例》進一步明確了《社會保險法》的基本規定,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養老保險。但是,問題并沒有徹底解決。事實上,這僅僅是個規定,并沒有全面實施,僅有個別地區和城市進行了試點,由此絕不能推出7月1日開始實施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的結論。
仔細琢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就明確指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政府工作報告進一步要求,基本完成省市縣政府機構改革,繼續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完善與職工養老保險的銜接辦法,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鼓勵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和商業保險。完善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制度。這里值得琢磨的是,《決定》把機關事業單位放在一起,而不是像《社會保險法》中把二者分開來,表明,公務員的養老保險將不會獨立于其他部門之外,單獨設計。而且,政府工作報告把各類保障制度放在一起,更彰顯了國家將進一步推進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決心。當前,進一步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需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