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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不正行為的報告

思而思學網

各位網民朋友:

我名叫陶保山,不服寧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6月30日下發的寧公交認字[2015]第0024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特求助網民朋友,聽取廣大網民朋友的呼聲. 希望上級部門能查明事實,公平公正處理,并維護廣大人民的合法權益,整頓相關部門簡單執法,行政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的工作作風,為民申張正義。以下是我這次交通事故相關情況和寧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行為事實的反映。

一、寧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寧公交認字[2015]第0024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錯誤。寧公交認字[2015]第00247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因陶保山駕駛小車沒有避讓行人,陶保山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這是不符合事實的。其事實是這樣的:當時因張紫融橫穿馬路跑得特別快,當我發現張紫融時,她離我車大約兩米距離,我及時踩了剎車,由于時間緊,人車距離短,而且我車正常行駛在與隔離護欄相鄰的快車道上,我車左邊是隔離護欄根本沒有避讓空間,在這種情況下,我雖然釆取了緊急制動,踩了剎車,車與人發生碰撞是不可避免的。

我駕駛小車在靠隔離護欄的快速車道上正常行駛遇行人穿越時應當避讓一條文,"應當"二字應該只是行為論而不是結果論,也就是說駕駛人發現情況后主觀上的避讓觀點而不是是否避讓得當及后果。在現實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往往方便事故處理而忽略行人違法的突發性而把大部分或全部事故責任歸于駕駛人,我認為違背了交通事故認定的違法行為因果論與作用論。

二、寧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6月30日下發的寧公交認字[2015]第0024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與法律條文不符。寧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我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機動車遇非機動車、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時, 應當避讓。”之規定。這個認定與所依據的法律條文不符,實際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 :條文是“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因此可以肯定,寧鄉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下發的寧公交認字[2015]第0024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事故責任的認定有嚴重錯誤。

三、認定我承擔主要責任,張紫融承擔次要責任是不當的。應改為張紫融承擔主要責任,我承擔次要責任。因為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張紫融違法、違章侵權造成的(這里侵權是指行人侵害了機動車駕駛人的路權),我小車是在寧鄉白馬大道雙向6車道的右邊靠隔離護欄的快速車道上由北往南正常行駛。無任何違章行為(在駕車中沒有接打電話,沒有超速行駛,沒有喝酒駕駛,駕車精神狀態良好)。張紫融是在有隔離護欄的路段橫過馬路侵權因而造成事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當時事實情況為:在我車輛事故點道路后面大約50米是百靈鳥小學,有很寬敞的人行橫道路口,前面大約50米也有過街橫行路口,這兩個路口張紫融都不走,可見張紫融毫無安全意識。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第六十三條:“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本次交通事故是張紫融違法、違章侵權造成,機動車一方可不承擔責任。因為:行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有隔離護欄的公路是禁止其穿越的;行人應當預見到其行為可能帶來的極為嚴重的危害后果(包括自身的損害和對其他車輛駕駛人的損害,綜合為事故后果)。

行人在上述思想基礎上,仍然選擇了橫穿有隔離護欄的公路,說明其對可能發生的危害后果是一種放任的心理狀態(這里說的放任應當是指危害機動車駕駛人的后果,這當然構成了事故的后果)。因此,認為可以推定行人對事故后果持間接故意的主觀心理狀態。間接故意可以成為機動車免責的事由。

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是4月22日14時42分,而下達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時間為6月30日,事故認定書下達耗時68天,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相關規定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其次是發生交通事故點道路情況,是在寧鄉白馬大道雙向6車道的右邊靠隔離護欄的快速車道上正常行駛。而下達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對道路情況靠隔離護欄的快速車道上正常行駛,一字不提是何用意?最為荒堂的是亂用法律認定責任,這樣一份應該十分嚴謹的認定書而十分可笑的是居然錯用了法律條款,這種行為置法律的嚴肅性何在?置老百姓權益何在?且不說相關人員為民服務的業務水平怎樣,這樣的工作態度與行為能為老百姓服好務嗎?這難道不是典型的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嗎?

綜上所述,寧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以致作出了錯誤的事故責任認定,對本人顯失公平。借助廣大網民朋友之力,望上級部門查明事實,并責令相關部門整頓工作作風,不斷提高為民服務的水平與能力,同時還我一個公道。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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