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工傷保險認定辦理指南
認定標準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情況
認定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的第一個工作日,通知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注: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大慶工傷認定的注意事項
認定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身份證明材料(二代身份證或戶口本)。
注: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認定流程
1、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2、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
3、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4、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的材料。
認定地點
大慶市肇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保障局
電話:0459-8223210
地址:政府大街與新風路交匯處
上班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