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
2.本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本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本政辦發53號)。
本溪工傷認定辦理指南受理條件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本溪工傷認定辦理指南申請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本溪工傷認定辦理指南辦理流程
1.申請人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材料;
2.材料齊全,予以受理;
3.組織調查核實;
4.報相關領導審批;
5.做出工傷認定結論。
本溪工傷認定辦理指南辦理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1:30 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