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十級工傷的賠償標準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交通、食宿費
四、康復治療費
五、輔助器具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七、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還可以要求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以上的賠償,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了工傷保險的,直接由工傷保險予以支付。如果用人單位并未為勞動者購買保險的,則應由用人單位直接賠償勞動者。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