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條例主要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條款進行賠償。條例包括工傷保險基金構成,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監督管理等信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等級不同所享受的待遇所有不同。本文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最新的自貢工傷賠償相關知識,僅供參考!
一、醫療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3款規定:“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第45條規定:“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并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46條規定:“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并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根據該規定,受害人獲得工傷事故醫療費賠償有前提條件,即除緊急情況外,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且其各項費用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在滿足上述條件后,受害人可獲得醫療費賠償。
二、停工留薪期間工資
第一、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第二、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四、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處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第五、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停工管理。
三、護理費
(一)依據護理期間的不同,可以把護理費分為三類:
1、是受害人在治療期間,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護理費;
2、是受害人在傷情治愈后的康復期間,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護理費;
3、是受害人因殘疾而永久性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長期持續幫助而支出的護理費。
注:在受害人住院治療期間,醫院統一安排的護士護理的費用,因為已納入醫療費的范圍,因而不應列入護理費。
(二)護理期限
1、一般原則,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
2、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是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1)如果受害人實際需要的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判決的期限,甚至超過了二十年的最長期限,就超過期限的護理費,受害人有權再次請求賠償(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32條規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經審理認定賠償權利人確實需要繼續護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2)如果受害人實際被護理的期限,短于法院判決確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內康復已無需護理,或者在這個期限未滿時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該期限內的全部護理費,受害人基于法院的判決一次性取得該筆護理費的,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不負返還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