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8條、第9條的規定,工傷保險費費率的確定應把握以下原則:
1、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實行現收現付制。也就是當期征繳的工傷保險費用于支付當期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及其他合法支出。工傷保險費費率的確定,應該保證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及各項合法項目的支出,同時又不使基金有過多積累。
2、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為了使用人單位的繳費與所屬行業風險掛鉤,條例在總結我國實踐經驗和借鑒國際通行做法的基礎上,確定了工傷保險費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的制度,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確定不同類別行業的費率,并且在同一行業內設定不同的費率檔次。風險程度高的行業,費率相應高,反之則低。
3、實行費率浮動機制。行業的差別費率及費率檔次確定后,根據每個用人單位上一輪工傷保險費的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由統籌地區經辦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其在所屬行業的不同費率檔次中適用哪一個檔次的費率。用人單位在同行業的工傷保險工作做得好,其具體適用的費率檔次就低,反之,就有可能調高其適用的費率檔次。
工傷保險遵循十個原則:
1、無責任補償(無過失補償)原則;
2、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原則;
3、風險分擔、互助互濟原則;
4、個人不繳費原則;
5、區別因工與非因工原則;
6、經濟賠償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防治相結合原則;
7、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
8、確定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原則;
9、區別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原則;
10、集中管理原則。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