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仍然存在,國家立法上已經規定了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勞動保險實行監督,如果企業不服從,可以移送法院處理。
因此,其利弊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風險方面
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但企業的營利是建立在一定的市場風險之上,企業職工的人身財產風險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不可避免的一種風險。
首先,一些企業,特別是小型企業和微利虧損企業,其經濟能力有限,一旦發生了工傷,特別是大的工傷事故發生后,靠自己的力量往往無法抵御,必然會影響到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企業的生存與發展。舉個例子,假設某企業的注冊資金為30萬元人民幣,其經營積累20萬元人民幣,而企業對外債務5萬元人民幣,從企業的資產與債務比例看,該企業是盈利企業。但突然有一天,某職工在生產車間工作時不幸發生工傷事故,后經住院治療左臂被迫截肢,終生殘疾,僅醫療費,假肢費等就花去60萬元人民幣。因為該企業沒有依法為職工進行工傷保險,那么,企業不得不用其財產補償工傷職工的損失。顯然,企業現有資產不足以補償職工的損失。企業就可能因此導致破產,并可能引發連鎖問題反應。風險如此之大,企業實在難以公平競爭,
但是,如果該企業依法為職工進行了工傷保險,那么,企業可將工傷職工的工傷損失通過工傷保險的方式獲得補償,從而,分散企業的風險,使企業不受職工工傷事故這種“小事”影響,全身心地投入到生產中去,以全部精力參與到激烈的行業競爭中,能夠有所作為。
2)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方面
在現代社會,企業的生產設備,技術水平不斷地更新并且日益復雜,職工的在職培訓往往因客觀條件不能及時跟上,因此,職工的工傷事故也隨之增加,如果發生工傷,企業必須對工傷職工給予應有的補償,如果該企業未依法為職工進行了工傷保險,這樣給職工及其家屬的生活上帶來了不可想象的實際困難,職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不僅為社會增加了負擔,也會影響安定團結。
企業不參加職工工傷保險,就不能保障對工傷職工的經濟補償,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將因此受到侵害,企業中常常會出現職工或家屬“鬧工傷”的情況,當職工的風險損失得不到合理的賠償時,必然與企業反目成仇,甚至對薄公堂,不僅勞民傷財,而且嚴重影響了企業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甚至影響社會安定。
3)外部環境方面
首先,從費用上看,假如參加工傷保險,建立了工傷保險基金,實行互助調劑,減輕了企業工傷費用的負擔,為事故發生較多的企業和中小型企業提供了保障,減少了后顧之憂,為企業平等參與竟爭創造了條件。因此,不能小看“工傷”事件,也許在企業建立之初,這是一件可有可無,甚至都認為不可能發生的事件,由于企業領導的目光短淺,貪圖一時的蠅頭小利而未加入工傷保險,說不定日后,會因此影響職工對企業的信賴,企業的社會信譽及市場競爭力,也許企業沒有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敗下陣來,卻因為一起工傷事件的索賠而導致關門倒閉。
4)、安全生產方面
工傷保險基金的統籌帶來了一個以基金為紐帶的監督制約機制,一旦發生工傷,必然要享受工傷待遇,從而也就必須報工傷。這不僅極大地增加了過去漏報、少報的現象,而且促使企業管理者必須努力減少工傷;其次,由于進行了工傷保險統籌,企業風險程度得到了進一步的明確,而且,為了節約使用工傷保險基金,也必然促使基金管理部門加強對企業安全工作的監察,提高了企業對安全生產的重視。因此,重視工傷保險制度,提高合法法律意識,不僅是企業和職工的“小事”更是整個社會,整個國家的“大事”,相信在全體公民的努下,普及工傷保險制度,減少事故發生減少經濟損失,將使國家更加繁榮昌盛。
總結,工傷保險制度對經營企業和勞動者來說,如同撐起一把“保護傘”, 分散了企業和雇主的風險,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提高勞動者的安全意識,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中發揮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