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繳納工傷保險怎么辦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發生工傷事故,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具體條款如下: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相關知識:哪些單位是必須來繳納工傷保險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第二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必須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費用是由用人單位進行繳納,職工不需要繳納。用人單位必須為本單位的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不繳納、少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如果職工發生工傷或者出現職業病,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的標準來支付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發生工傷如何申報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職工發生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以及受其他條件限制暫時不能按規定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經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人事關系發生爭議的,依據法定程序處理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