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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傷保險基數及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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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工傷保險基數為多少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根據相關規定,社保繳費基數上限按照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最高不超過12929元,繳費基數下限按照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低不低于2586元。

根據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職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但對于收入過高或過低的人群,還相應地設定了繳費基數的上下限,即職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作為繳費基數;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作為繳費基數。月平均工資在上下限之間的,則按本人實際工資收入確定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上限按照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最高不超過12929元。繳費基數下限按照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60%,最低不低于2586元。

對于職工尤其是工資低于繳費下限的人來說,隨著社保繳費基數的上調,個人社保繳費將會增加,實際到手的工資可能變少,但是,未來的社保待遇則會水漲船高。

社保繳費是與參保者退休后的待遇相關的,只有達到了一定的繳費水平,才能達到較好的待遇水平,如果繳費水平過低,則其養老金水平仍然較低。也就是說,繳費水平要隨著平均工資的提高而提高,未來的待遇水平也會跟著提高。

對于企業來說,雖然社保繳費基數的上調對社保負擔可能會產生一些影響,但同時隨著階段性降低企業社保繳費費率措施的落地,企業的負擔最終有望減輕。

延伸閱讀: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建筑業職工工傷保障權益,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總工會聯合轉發了《關于轉發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4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嘉人社〔2016〕80號,以下簡稱《通知》),現解讀如下:

一、基本背景及過程

2015年4月,省人力社保廳等4部門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4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浙人社〔2015〕41號),要求各地根據實際制定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相關政策。以建設工程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有別于傳統的用人單位參保模式,且建筑施工人員普遍存在流動性強,人員管理難等問題。通過出臺《通知》,明確建設工程項目人員工傷參保方式、費率及費率計算辦法、實名制管理等具體實施辦法,以推動我市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開展。

二、制定《通知》的政策依據

《通知》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及其他相關文件,以及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4部門《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4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浙人社發〔2015〕4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

三、《通知》適用范圍

一是建筑施工企業相對固定的工作人員仍按傳統的用人單位方式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二是對于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筑業職工,應以建設工程項目部名義參加工傷保險。交通運輸、鐵路、水利、船舶等相關行業及其工程項目均可參照執行。

四、繳費基數和比例

建筑施工企業以用人單位方式參加工傷保險的,按規定的行業工傷基準費率(工資總額的1.3%)及浮動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以建設工程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按建設工程項目總造價(施工項目合同總金額)的1‰為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市本級基準費率定為1‰,各縣(市)可根據建筑企業工傷事故發生率、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等因素,在基準費率的50%至150%區間適當浮動。

五、關于參保繳費的流程

以用人單位方式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企業應向注冊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以建設工程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向施工項目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開戶登記(戶名可按“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項目”名稱作為參保單位)及繳費核定手續,并按規定向所在地地稅部門繳納工傷保險費。

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相關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六、關于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待遇

(一)工傷認定。以用人單位方式在注冊地參保的建筑施工企業,其工傷認定由注冊地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按建設工程項目參保的,其工傷認定由施工項目所在地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

為簡化認定程序,對于發生在工地內的事故,應同時提交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

(二)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認定后,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由施工項目所在地市(含南湖區、秀洲區、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縣(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分別負責。

(三)工傷待遇。建設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后,其工傷職工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工傷待遇。工傷待遇中需按本人工資為標準計發待遇的,統一按照工傷發生時上年度浙江省全社會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核定。

七、關于動態實名制管理

以項目方式參加工傷保險,是按工程造價的一定比例繳納工傷保險費,改變了傳統按職工個人身份信息及本人工資登記、核發待遇做法。為做好建設工程項目參保,實名制動態管理是關鍵,為此,一是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人員名單需要通過網上申報來辦理,實名參保;二是建設工程項目部要落實專人、加強管理,確保人員身份一致性。

八、關于已開工項目的銜接問題

為做好銜接并解決在建項目的工傷風險問題,《通知》針對政策實施之前已開工的項目,可以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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