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的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具體為多少呢?大家對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一級傷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本人工資×90%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級傷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本人工資×8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級傷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本人工資×80%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四級傷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本人工資×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五級傷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本人工資×70%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六級傷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本人工資×60%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七級傷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3個月
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級傷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1個月
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九級傷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9個月
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十級傷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7個月
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備注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延伸閱讀:廣州工傷保險辦理指南
1. 適用對象
本市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事業單位應當為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或者雇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屬于財政核撥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仍執行原工傷保險政策和規定;
不屬于財政核撥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上述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上述職工、雇工以下統稱“職工”)。
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延繳養老保險的在職職工除外)不屬于本規定所稱職工的范圍。
2. 所需材料
用人單位辦理單位繳費登記申請,如同時辦理稅務登記業務和繳費登記則按稅務登記收取資料,繳費登記不需額外收取,如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按以下收取需提交的資料:
(1)《稅務(社保繳費)登記表》(DJo4O)式2份(提供免填表服務,由受理窗打印);
(2)查驗執業證照(有關批準文書等)原件,收取復印件1份;
(3)查驗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沒有領取稅務登記證件的業戶不需提供);
(4)總機構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和驗資報告復印件1份(分支機構需提供);
(5)經辦人如非法人代表(負責人)或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的,需提供委托辦理社保繳費登記業務的證明(《委托書》),以及經辦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3. 辦理流程
【1】凡符合參保條件需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應向市內地稅部門任一登記點(下稱:登記崗)申請辦理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
【2】登記崗審核后向用人單位派發單位社保號、《報到通知書》及《委托銀行代劃繳稅、費協議書》(下稱:ETS協議)一式3份;
【3】用人單位持ETS協議及開戶銀行的《開戶證明》到開戶銀行辦理簽約手續;
【4】再持ETS協議一式2份及應參保員工花名冊按《報到通知書》的指引,到所屬地稅部門辦稅服務廳(下稱:辦稅服務廳)辦理繳費項目核定及申報方式的確定;
【5】在完成繳費項目核定后,用人單位應自下一工作日開始,在規定時間內憑已加蓋地稅專用章的《稅務(社保繳費)登記表》及有關資料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