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海縣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具體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靜海縣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各用人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
2、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將行業劃分為3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三類行業分別實行3種不同的工傷保險繳費率。
3、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劃分為一至八類,其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分別按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0.7%、1.0%、1.2%、1.5%、1.7%、1.9%、2.5%執行,通過費率浮動的辦法確定每個行業內的費率檔次。
4、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費率實行浮動。
溫馨提示:
1、工傷保險費用是由單位繳納,非個人繳費。
2、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以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動1次。
3、具體的分類及繳納費率情況請咨詢當地的社保機構。
靜海縣工傷保險賠償流程:
工傷保險賠償流程包括這些:受理;調查;審核;審批;發文;送達《工傷認定決定書》。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有協助工傷調查和提供證據的義務。
2、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3、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以及該職工所在單位。
5、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6、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延伸閱讀:天津市調整完善工傷認定管轄政策
近日,天津市人社局印發《關于調整完善我市工傷認定管轄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市、區兩級人社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管轄分工,調整完善用人單位下設分支機構和外埠進津生產經營用人單位的管轄政策,避免因管轄問題產生的推諉扯皮和不擔當不作為現象,及時有效維護職工群眾工傷保險權益。
《通知》主要明確了以下四方面內容:
明確了市、區兩級工傷認定管轄范圍。天津市對市、區兩級人社行政部門管轄分工進行細化,特別是公布了14家由市人社局直接負責工傷認定的跨省市流動作業單位(系統)名單,其中大部分為中央駐津單位。
明確了本市用人單位下屬分支機構的管轄政策。按照合法、就近、便民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分支機構民事主體地位的規定,天津市明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經依法登記注冊的,可以由注冊地負責認定管轄;對雖未依法登記注冊但已經獨立參保的分支機構,可以就近由參保地管轄,確保工傷申報及時方便。
明確了外埠進津單位的管轄。對外埠進津生產經營單位,在堅持注冊地、參保地管轄順位的基礎上,天津市明確了“既未在外埠參保又未在津登記注冊或參保的”外埠進津單位,由在津生產經營地的區人社部門管轄,填補了政策空白,保障職工受傷“有人管”。
明確了市級指定管轄權限。天津市規定,對區人社行政部門之間因管轄產生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情形,由市人社行政部門指定管轄;按照“首問負責”的原則,由最先接到申請的區人社部門履行管轄程序,堅決防止出現推諉扯皮和不擔當不作為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