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已經出臺,具體情況如何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為發揮工傷保險基金征收的調控作用,促進工傷預防,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徐政辦發〔2016〕57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浮動費率,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以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支繳率為主要指標,工傷事故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因工死亡人數等因素為輔助指標,對用人單位參保執行的費率進行浮動的費率機制。
工傷保險費支繳率(以下簡稱支繳率)是指當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待遇的費用占該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率。
工傷發生率是指當年度內,發生工傷的人次數占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總數的比率。
第四條費率浮動等級設為1級至5級五個標準,其中1級最低,5級最高。具體標準如下:1級,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下浮50%;2級,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下浮20%;3級,執行基準費率;4級,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上浮20%;5級,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上浮50%。
第五條用人單位首次參保,執行3級費率浮動等級。屬于一類、二類行業的,不實行費率浮動;屬于三類至八類行業的,執行1級至5級費率浮動等級。
第六條用人單位當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周期費率浮動等級在當期基礎上提高一級:
1.支繳率大于等于100%小于120%的;
2.支繳率大于等于80%小于100%,且工傷發生率大于1%的。
第七條用人單位當期支繳率大于等于120%的,或者工傷發生率大于等于2%的,下一周期費率浮動等級在當期基礎上提高兩級。
第八條用人單位在當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周期費率浮動等級執行5級:
1.因工傷(含患職業病的)死亡一人或重傷(一至四級)三人的;
2.發生重大事故,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費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
3.診斷或者鑒定為職業病的職工(含退休人員)3人及以上的;
4.支繳率大于等于300%的;
5.工傷發生率大于等于3%的。
第九條用人單位當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周期費率浮動等級在當期基礎上降低一級:
1.支繳率大于等于30%小于60%的;
2.支繳率大于等于60%小于80%,且工傷發生率小于等于1%的。
第十條用人單位當期支繳率小于30%的,下一周期費率浮動等級在當期基礎上降低兩級。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當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周期費率浮動等級不降低:
1.欠繳工傷保險費的;
2.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3.少報、漏報、瞞報繳費工資總額和從業人員人數的;
4.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參保不滿一年的,不執行費率浮動。
費率浮動等級由經辦機構根據本辦法規定每年核定一次,執行時間為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不計入費率浮動的要素計算范圍:
1.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第十四條20人以下(含20人)的用人單位,其工傷事故發生率不計入費率浮動的要素。
第十五條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情況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對費率浮動結果有異議的,可自費率浮動之日起1個月內向經辦機構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經辦機構應自受理用人單位申請之日起15日內重新核定,并將重新核定結果書面告知用人單位。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11日印發的《徐州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同時廢止。
延伸閱讀:徐州市修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是在用人單位所對應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以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支繳率為主要指標,工傷事故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因公死亡人數等因素為輔助指標,確定其本期應當上浮或者下浮的工傷保險費率。
目前,我市一類至八類行業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分別為0.2%、0.4%、0.7%、0.9%、1.2%、1.5%、1.8%、2.2%。新出臺的《徐州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規定,費率浮動等級設定為1級至5級五個標準,其中1級最低,5級最高。具體標準為:1級,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下浮50%;2級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下浮20%;3級執行基準費率;4級,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上浮20%;5級,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上浮50%。用人單位首次參保,執行3級費率浮動等級,屬于一、二類行業不實行費率浮動,三類至八類行業用人單位,費率實行浮動。
《辦法》還列出了兩種情形不計入費率浮動的要素計算范圍: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即日起,我市將實施新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促進工傷預防,實現工傷保險基金社會共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