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內因工傷殘員工的基本生活,對因工死亡員工的親屬進行撫恤,根據特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下列員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一)所有企業的員工;
(二)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中除公務員及參照享受公務員待遇的人員以外的員工。
(三)個體工商戶、專業戶招用的人員。
第三條
工傷保險應當與工傷預防及康復相結合。
用人單位和員工必須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規程,積極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發展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事業,為因工傷殘員工重新走上工作崗位創造條件。
第四條
工傷保險工作應當與安全生產檢查、宣傳、教育工作相結合。
第五條
市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勞動部門)是工傷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
市政府設立的社會保險機構負責辦理工傷保險業務。
工傷保險業務由勞動部門、工會、企事業單位代表及專家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機構監督。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六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通過建立工傷保險基金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因工傷殘員工和因工死亡員工的親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各項費用。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來源如下:
(一)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收入;
(二)工傷保險費滯納金;
(三)工傷保險基金經營收益。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市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市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為其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繳納比例由市政府根據行業性質、勞動工作條件、危險程度和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確定,并可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調整。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或者以其他方式繳納工傷保險費。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未按期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市社會保險機構可以發出追繳通知書,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滯納金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滯納工傷保險費的千分之五繳交。拒不繳納者,由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由勞動部門處以應繳而未繳的工傷保險費二倍的罰款。
第十條
工傷保險費,企業在成本中列支;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在行政、事業費中列支;個體工商戶、專業戶在經營收入中列支。
用人單位不得將工傷保險費轉嫁員工負擔。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返還,并由勞動部門處以所轉嫁費用二倍的罰款。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存放于國有銀行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市社會保險機構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每年定期將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的征集、支付、結存、經營等基本情況在市政府機關報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使用范圍包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各項費用(含傷殘員工康復服務費用)、獎勵金、宣傳費、管理費、應急儲備金。管理費的提取比例由市政府確定。
第十四條
遇有特殊情況,工傷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由市財政給予補貼。
第三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一)在用人單位從事勞動合同規定的生產和工作任務時負傷、致殘、死亡的;
(二)從事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管理人員臨時指定或者同意的有關工作時負傷、致殘、死亡的;
(三)在用人單位工作區域內工作時,因不可抗力遭受意外傷害的;
(四)在用人單位工作區域內因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患職業病的;
(五)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本單位或者社會和人民的利益而負傷、致殘、死亡的;
(六)在執行用人單位安排的生產工作任務中因病而猝然死亡的;
(七)在上下班、因公外出或者工作調動途中遭受非本人責任的意外事故或者患疾病死亡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本人故意或者因私負傷、致殘、死亡的;
(二)本人的行為屬違法犯罪的。
第十七條
員工因工負傷后的醫療費用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支付。國家規定的自費藥品因醫療需要使用的,應當經市社會保險機構同意。
員工因工負傷致殘后舊傷復發的,經市醫務勞動鑒定機構鑒定確認后,其醫療費用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支付。
本條例所稱醫療費用包括治療費、藥品費和住院費。
第十八條
員工工傷醫療終結后,經市醫務勞動鑒定機構認定需要安裝假肢、義牙、義眼和配置輪椅、拐杖及其他康復器具的,其購買、安裝康復器具的費用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支付。支付標準以國產同類康復器具的購買價格和國內安裝費用為準。
第十九條
因工傷殘員工被鑒定為1至3級殘廢的,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按下列標準發給一次性補償金和按月支付補助金、護理(扶助)補助費:
(一)一次性補償金:一至三級殘廢依次按十五個月、十四個月、十三個月的市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支付;
(二)殘廢補助金:一至三級殘廢每月按市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一百支付;
(三)護理(扶助)補助費:一至三級殘廢每月依次按市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三十五支付。
因工傷殘員工被鑒定為四至十級殘廢的,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根據評殘結論,按傷殘程度(等級)百分比等參數,給予一次性補償金。一次性補償金用下列公式計算:
一次性補償金=市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五×傷殘程度(等級)百分比×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