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大家了解更多的工傷保險知識,小編特意為大家準備了重慶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及流程,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重慶辦理工傷保險流程:
1、提交申請:工傷認定工作由參保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2、是否受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表》后,認為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場或在15個工作日內下達《工傷認定補正材料通知書》。決定受理的,下達《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送達用人單位、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決定不予受理的,下達《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之訴權。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應填寫《工傷認定文書送達回證》,受送達人或代收人應簽收后予以寄回。
3、調查核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收集證人證言應填寫《工傷認定調查筆錄》。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證據的,應填寫《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并送達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證據,特殊情況下不能按時提供證據的,應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延期舉證的申請,是否準許,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決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供證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4、工傷認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應制作《工傷認定決定書》,在20個工作日內分別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送達《工傷認定決定書》應填寫《工傷認定文書送達回證》。
5、發放證明: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達到1?10級傷殘者,由負責工傷認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工傷證》,交工傷保險待遇享受人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