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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工傷死亡賠償標準,蕪湖工傷保險條例全文【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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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工傷保險統籌層次,增強工傷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推進全市社會保障體系進一步完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69號)和《關于全面實施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意見》(皖人社發〔2009〕3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全市范圍內統一繳費基數和費率,統一工傷保險待遇,統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統一基金預決算管理,統一業務管理流程。

第三條凡在我市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及職工,按屬地管理原則均應參加工傷保險市級統籌(以下簡稱市統籌),包括:

(一)各類企業;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下同);

(四)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五)其它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

第二章工傷保險費征繳

第四條用人單位按月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月繳費基數為上月全部職工工總額。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用人單位,以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應繳費人數之積為繳費基數。人均月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作為繳費基數;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

第五條工傷保險繳費實行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制。

(一)企業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為:一類行業為0.5%;二類行業為1.0%;三類行業為1.5%。

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為0.5%。

(二)按“工程項目”參保的建筑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基礎設施工程的基準費率為工程總造價的0.6‰,其它建筑工程的基準費率為工程總造價的1.2‰。

基準費率需要調整的,由市人社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和安監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各縣三類行業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高于本辦法規定基準費率標準的,仍執行原規定。今后,通過費率浮動辦法逐步調整到本辦法規定的基準費率標準。

浮動費率:由市人社部門會同市財政、地稅、衛生、安監部門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制定費率浮動辦法。

第三章待遇標準

第六條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蕪湖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七條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涉及本人工資的,以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涉及社會平均工資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為基數。

第八條事業單位納入工傷保險后,工傷范圍、認定程序、勞動能力鑒定和待遇標準等按《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條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財政專戶管理。各縣征繳的工傷保險費直接發繳入市國庫,并及時劃入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條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設立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各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設立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分戶,用于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各縣工傷保險基金的使用,由各縣按月向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用款計劃。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將當月市、縣用款計劃審核匯總后,向市財政部門申報用款計劃。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將資金撥付到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將各縣所需資金撥付到各縣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分戶,并組織市、縣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的發放。

第十一條各縣歷年累積的工傷保險基金和欠繳的工傷保險費經市審計部門審計后,全部納入市級工傷保險統籌基金。

第十二條建立工傷保險待遇周轉金制度。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時,市財政部門按各縣上年度月平均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水平,按月核定工作保險待遇的周轉金,預撥到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將工傷保險待遇周轉金預撥到縣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分戶,以保證工傷保險待遇的及時發放。

第十三條市、縣應分別編制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算。按“確保支付、收支平衡”的原則,各縣于每年10月開始編制下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預算,上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匯總編制全市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經市人社部門復核、市財政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預算指標中的參保繳費人數、繳費基數、基金征繳率等指標,每年由市人社、財政、地稅部門共同確定后下達,作為編制預算的基礎數據和市級統籌目標考核的主要依據。

各縣應當按規定及時編制工傷保險基金年度預算,上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匯總編制全市工傷保險基金決算,經市人社部門復核、市財政部門審核,上報省財政部門和省人社部門。

第十四條市級經辦機構負責分級次進行工傷保險基金會計核算,按月向市人社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報送會計、統計報表。

第五章工作保險業務管理

第十五條省(部)屬駐蕪單位及市屬單位由市人社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其它用人單位,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縣、區人社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管轄發生爭議的,由市人社部門指定管轄。各縣、區人社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時,凡屬視同工傷和因工死亡情形的,應在下達工傷認定結論前報市人社部門審核;其它情形認定為工傷的,由市人社部門不定期進行抽查。

第十六條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統一組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受理省(部)屬駐蕪單位及市屬單位和個人勞動能力鑒定申報工作;各縣、區人社部門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收集和初審所屬用人單位和個人勞動能力鑒定申報材料,集中報送至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受理。

第十七條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分級進行審核。各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保險待遇直接審核支付,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定期進行抽查。

第十八條工傷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資格由市人社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確定。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統一與取得相應資格的工傷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協議。

第十九條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分級管理。在實行市級統籌后,原縣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原則上納入市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范圍,但服務范圍限本縣工傷參保職工就醫。

第六章市級統籌工作管理與考核

第二十條市人社部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的行政管理,主要負責制定全市工傷保險總體規劃和相關政策;對全市工傷保險工作進行指導、督查、管理、考核;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預防和宣傳工作。

第二十一條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制定全市統一規范的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待遇支付、檔案和財務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務標準,對各縣、區工傷保險經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督查。統一規范業務管理制度、財務會計制度、統計制度、辦事程序,統一制定使用相關的賬、表、卡、冊,統一確定企業和職工的編碼。

第二十二條各縣、區工傷保險參保擴面、工傷保險費征繳和清欠等工作目標列入市政府對縣、區政府考核范圍。由市人社部門會同市財政、地稅部門具體落實。考核辦法按照《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蕪湖市市區社會保險基金統收統支實施意見的通知》(蕪政辦〔2008〕11號)規定執行。

各縣、區完成目標任務后,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當期缺口,由市級統籌基金予以補齊;未完成目標任務出現的基金收支缺口,其未達到目標任務的差額部分,由各縣、區財政承擔。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前,各縣、區工傷保險結余基金可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基金收支缺口的50%,縣、區財政承擔50%;結余基金用完的,全部由縣、區財政承擔。

第二十三條各縣、區要加強對工傷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嚴禁擅自擴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范圍或提高支付標準,確保基金安全運行。

第二十四條實行市級統籌后,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作經費仍由同級財政安排,確保工作正常開展。

工傷認定調查費按《安徽省工傷保險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市級統籌后,各縣應當加強工傷保險信息化建設,全面實施“金保工程”,實行五險合一、一票征收,確保工傷保險應保盡保。

第二十六條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工傷保險基金流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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