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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是工傷保險的認定的前提,根據我國最新出臺的保險法,工傷認定有以下條件: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同時,根據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單位沒交工傷保險有以下解決辦法: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各項待遇全部由單位負責支付。”根據這些規定,若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建立工傷保險關系,沒有為職工繳付工傷保險費。違反了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義務。因而,必須全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職工建立工傷保險關系,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這樣,既較好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有效地分擔了企業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