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怎么確定?怎么支付?
1、待遇的確定原則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是《條例》的立法宗旨,因而也是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基本原則。第五章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可分為4類,即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傷殘補償待遇和死亡補償待遇。從待遇構成和支付渠道來看,充分體現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相結合,以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的要求。
保障工傷職工的救治權和經濟補償權。《條例》規定,工傷職工應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應足額保障工傷職工的檢查診斷、治療、住院、交通、伙食補助等費用;傷情穩定以后,經過勞動能力鑒定,根據傷殘等級享受相應的一次性和長期性的經濟補償;因工死亡的,應向其直系親屬發放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促進職業康復。《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款關于工傷職工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支付規定,第三十條關于人工肢體、器官等輔助器具的規定,體現了注重提高工傷職工的生活質量,通過康復訓練恢復其機體功能和勞動能力的原則。
2、待遇的支付
待遇支付的條件。工傷職工或享受撫恤金的遺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與一定的條件和義務相對應,一般需要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評殘程序等。凡符合條件和履行了義務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待遇支付的種類。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大體上可分為醫療救治和現金補償兩類。具體則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分為兩種類型:
(1)工傷醫療費、康復性治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用的支付;
(2)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費用的支付。這兩類費用,凡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則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
待遇支付的方式。上述第一類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經核查后,與相應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進行結算。第二類費用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放給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或委托銀行、郵局、以及社區進行社會化發放。
延伸:工傷保險的有效期
從生效時起到保險限屆滿時止的階段。
有效期也可提前終止情況:
1、賠付全部保險金額
在發生連續損失的場合,按承保金額如數賠付之后,保險人不再承擔責任,保險單項下的義務即告終止。但對承保期內的一切損失,不論損失次數及損失金額,均提供保障的保險單,即使已對其中的某項損失作過賠償,保險單仍有效。
2、經雙方同意,保險期限內,雙方可隨時取消保險單
保險單可賦予任何一方以明確的取消權。被保險人也可將保險單退還給保險人,并收回退保金,但以條款中有此規定為限。
3、經被保險人申請
在長期保險單的條件下,被保險人可在特定時間內,有權要求終止保險,取消保險單。
4、依法終止
根據法律規定而提前終止保險。
5、違約終止
被保險人如有違反保險單要求的行為,保險人有權依據違約程度,重新確定保險期限或廢除保險單。如果廢除保險單廢止期從違約時開始。保險單在違約行為發生前仍然有效,是有效合同。雖對違約產生的損失,被保險人無權要求賠償,但對違約前已經發生的損失,要求給予賠償的權利依然存在,保險人仍應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