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補償都是一次性補償嗎
工傷發生以后,對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勞動者及其遺屬,在其得到工傷補償時,工傷保險機構應支付一次性補償金,作為對被保險人因遭遇工傷事故導致工資收入突然中斷而引起的特殊生活困難的經濟補償。
但是,一次性補償金一般無法對受害者或其遺屬的生活給予足夠保障,所以,除了支付一次性補償金以外,還應對受害者或者供養的遺屬支付長期補償,如按月發放的傷殘撫恤金,對受害者供養的遺屬支付的長期撫恤金,直到他們失去供養條件為止。
二、工傷保險的特點有哪些?
1、工傷保險對象的范圍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勞動者。由于職業危害無所不在,無時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職業傷害。因此工傷保險作為抗御職業危害的保險制度適用于所有職工,任何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遭受職業疾病,都應毫無例外地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2、工傷保險的責任具有賠償性。也就是說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和勞動權受到影響、損害甚至被剝奪了。因此工傷保險是基于對工傷職工的賠償責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其他社會保險是基于對職工生活困難的幫助和補償責任而設立的。統一專屬工傷保險方案與社保完全對接,補充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賠償。
3、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工傷事故的責任歸于用人單位還是職工個人或第三者,用人單位均應承擔保險責任。
4、工傷保險不同于養老保險等險種,勞動者不繳納保險費,全部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即工傷保險的投保人為用人單位。
5、工傷保險待遇相對優厚,標準較高,但因工傷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6、工傷保險作為社會福利,其保障內容比商業意外保險要豐富。除了在工作時的意外傷害,也包括職業病的報銷、急性病猝死保險金、喪葬補助(工傷身故)。
商業意外險提供的則是工作和休息時遭受的意外傷害保障,優勢體現為時間、空間上的廣度。比如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意外,假如是機動車交通事故傷害可以由工傷賠償,其他情況的意外傷害則不屬于工傷的保障范圍。
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決定》對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作出了修改,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同時還規定了除現行規定的機動車事故以外,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賠付方面,醫療費用通常是由工傷保險先報銷后,商業保險扣除已賠付部分對剩下的金額進行賠償。身故或殘疾保險金則是分別按照約定額度給付,不存在沖突現象。通常建議將商業意外險作為社保的補充和完善。
三、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哪些情況?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工傷職工或其供養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二)拒絕治療的;
(三)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應按照什么標準享受工傷待遇,所需費用誰負責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對于參保和未參保職工的所負責任是一樣的,只不過責任承擔的方式不同,用人單位如果未承擔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責任,就要承擔受傷職工工傷待遇的全部責任,同時保證參保和未參保職工在發生工傷時,享有工傷待遇的標準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