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未足額交工傷保險費怎么辦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后,工傷保險基金將承擔以下費用:
1、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6-24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退出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標準為本人工資75%?90%的傷殘津貼;
3、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50%的生活護理費;
4、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同時,《工傷保險條例》還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由此可見如若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則由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工傷保險應由誰投保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的投保主體是用人單位,是由用人單位支付保險費,勞動者不承擔保險費,用人單位是保險法律關系中的投保人,是法定的投保義務主體;工傷保險的受益主體是工傷職工,職工是工傷保險法律關系中的受益人,是法定的權利主體;工傷保險的保險人是社會保險基金組織,投保人將保費依據法律規定的比例交到社保基金,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工傷后,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工傷職工的受傷情況依據工傷保險的法律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另外,由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還有部分工傷經濟賠償是由用人單位承擔的,所以用人單位仍是依據工傷保險法律關系的賠償義務人。
三、如何處理工傷保險爭議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28號)規定:
(1)職工和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問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訴或向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因要求進行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鑒定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4)職工因工傷保險待遇給付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屬于勞動爭議,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職工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生工傷保險待遇給付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職工可向上一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四、工傷保險費可減免嗎
工傷保險費不得減兔,由用人單位出現相關情形的,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緩繳。緩繳期滿仍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新發生的工傷職工,其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超過緩繳期限6個月仍不繳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停止支付該單位老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按規定如數補繳工傷保險費后,新發生的工傷職工繼續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單位重新繳費的次月起開始支付,并如數補發該單位老工傷職工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