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同時滿足是該款成立的前提條件,還必須是“因工作原因”(勞動過程中)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后”指的是開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時間。如某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為9點~12點、14點到18點(中間為午休時間),但職工提前在8點半到崗,或下班后完成收尾工作延至18點半才離開等,均可認定為“工作時間前后”。
但需要注意的是,其期間工作的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為啟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后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該款成立條件與款一相同,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但這里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即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
比如某員工加班完成項目期間根據分工安排美編作圖,由于不符合要求圖片一改再改,美編忍無可忍懶得再忍,路見不平一聲吼不該出手也出手,那么該員工是可以申報工傷的。
4.患職業病的
職業病指的是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間”包括因工出差、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且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的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內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這個過程中因個人原因的摔傷、扭傷都不算工傷。
在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中,還應涉及非法駕駛的問題,非法駕駛(無照駕駛)達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認定工傷。當然,酒駕是肯定不會認定為工傷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由于工傷事故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不僅需要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范性強制性規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規做出相應調整,對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也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的工傷范疇中。
視同工傷的情形,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有規定: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慣例前提,先同時滿足“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兩個條件!巴话l疾病死亡”指的是:
(1)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疾病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
(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并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48小時內猝死需卒于崗上才算工傷,不在崗死亡的話是不算的,但可以向單位申請適當的賠償,蘇州中級人民法院就出現過以侵權責任法判決勞動者延時加班下班家中后猝死糾紛的案例。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這是針對轉業軍人的保護。軍人在戰斗中或者在履行職責中負傷致殘,依據《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之規定,軍人傷殘對于經有關部門評殘,取得傷殘軍人證的退伍軍人,如果在用人單位舊病復發,視同為工傷。
不難看出,認定工傷最關鍵的點在于“工作時間”與“工作地點”的認定。其認定范圍也會因為實際情況有所延伸,如2011年的一個事故,受害員工由于加班錯過就餐時間,在項目經理安排下統一就餐過程中意外死亡,法院判決認定其過程為工作時間與工作地點延伸,因工作原因導致身亡,故判工傷處理。
現實中我們通常都在“自愿加班”,在同時滿足“工作時間”與“工作地點”之下,仍能根據實際情況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在此提醒各位,出險后應及時如實告知單位,并主動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交通事故類的需及時聯系交警部門出具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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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費率如何浮動?
答:(一)工傷保險支繳率小于等于200%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浮一檔;
(二)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200%、小于等于400%的,費率按本行業基準費率執行;
(三)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400%、小于等于600%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一檔;
(四)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600%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兩檔;
(五)《上海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實施后連續五年內工傷保險支繳率為零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浮兩檔。
(六)達到市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或被評為市級以上勞動關系和諧示范單位稱號的企業,在其達標或獲得稱號后的三年內工傷保險支繳率首次大于200%時,給予下浮一檔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