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一、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享受主體 支付主體: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支付。)
享受主體:因工死亡職工直系親屬(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對工亡職工直系親屬的物質補償,因此,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參照法定繼承的規定,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平均分配。
二、喪葬補助金
在喪葬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
1、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親屬遺體告別儀式租用場地的費用、為死亡人整理遺容費、火化費、運尸費、尸體冷藏停放費、預定靈車、骨灰寄存、購買墓碑等支出的費用;
2、規定允許土葬的地方,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墓穴占地面積使用費、購買棺材費用,在許多農村安排為死亡人送葬的親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費用,等等。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1、供養親屬條件:供養親屬必須是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3)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4)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5)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6)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7)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供養親屬資格的核定,按照職工因工死亡時條件核定。也就是說,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在其因工死亡時不具備供養條件,即使以后達到供養條件也不能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2、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供養親屬范圍:供養親屬范圍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范圍如下:
(1)、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2)、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3)、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