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賠償標準
停工留薪: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醫療費:符合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工傷和外出醫療差旅費;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分別為(本人工資為基數)27個月、25個月、23個月、21個月、18個月、16個月、13個月、11個月、9個月、7個月;
傷殘津貼:1-4級傷殘人員按月傷殘津貼分別為(本人工資為基數)90%、85%、80%、75%。
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的傷殘人員,其護理費標準分別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50%、40%、30%;
因工死亡待遇標準:
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⑵因工死亡喪葬費: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⑶遺屬撫恤金:發放基數與標準:死者生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其配偶40%,其他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傷殘賠償標準
昆明傷殘賠償標準
死亡賠償標準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