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4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2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0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21個月)
【二】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015年1月1日起,西安市工傷保險待遇做出如下調整:
傷殘津貼:等級為1至4級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321元;等級為5至6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
傷殘津貼調整后,等級為1至4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2692元的,增加到2692元。等級為5至6級的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2182元的,增加到2182元。
傷殘津貼調整后,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1至4級工傷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低于2692元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718元;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544元。
注意:該調整對象不包含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經死亡以及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4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16個月)
(二)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2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0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8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6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7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由于《工傷保險條例》的修訂,2011年1月1日以后,工傷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