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 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基金運行實際,經市政府同意,從2015年10月1日起,調整全市現行工傷保險費率。
此次費率調整按照“總體降低、細化分類、健全機制”的原則,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將工傷風險類別由原來的三類細化為八類。
具體調整如下:
按照行業類別劃分,改原來的三類費率為八類,一至八類的基準費率分別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8%、1.2%、1.7%、2.1%、2.5%、2.9%、3.1%、3.3%;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或非建設工程承攬、人事代理)單位執行2.9%的費率。
通過費率浮動的辦法確定每個行業的費率檔次。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別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工傷保險費率的具體浮動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新的費率政策從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時間暫定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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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開發區:上班途中撞傷同事 被撞人可申請工傷賠償嗎?
市民宋女士在南通開發區一家藥廠做保潔員,一次騎電瓶車上班途中,不慎把同事撞傷,經醫院檢查,同事的左小腿骨折,目前醫藥費已花了四萬多!這讓宋女士家有些負擔不起,她想讓我們欄目幫忙打聽一下,自己這種把同事撞傷的情況,同事受傷的行為算不算工傷呢?如果同事算工傷,自己的賠償責任能不能減少呢?
因為兩個人都是逆向行駛,所以受傷的李女士自己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但即使這樣,昂貴的醫藥費也讓做保潔工的宋女士家吃不消。
目前,醫藥費已經花了四萬多,這還不包括后續的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等等。這時候宋女士想到了工傷保險,她說:“以前看到過一些新聞報道,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等一些意外,是可以鑒定為工傷的。但是宋女士說,她問了工作的單位,卻得到否定的回答,這讓宋女士很不理解。
幫忙記者也陪同宋女士找到了她做保潔工作的藥廠,藥廠人事部門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宋女士和同事李女士都屬于勞務派遣人員,她們的工傷保險責任由派遣單位負責。
隨后,幫忙記者又電話聯系了勞務派遣公司的咸經理,咸經理表示就同事能不能申請工傷的問題,已經向宋女士做過解釋,她可能還沒有理解相關政策!
讓宋女士想不通的恰恰就是這一點,為什么被撞傷同事都認定工傷了,自己還要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呢?
新聞鏈接:工傷保險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同時獲得嗎?
關于用藥的問題宋女士和丈夫有疑問可以向醫院提出,畢竟都是有相關規定了,也和受傷人李女士沒關系,藥費也進不了她的口袋。
我想宋女士家糾結的還是,被撞的同事都已經符合工傷賠償了,自己為什么還要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這其實不僅僅是讓宋女士糾結的問題。近幾年,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不可以同時獲得的爭論,一直沒有間斷過,實際生活中如何操作的?我們繼續來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認定為工傷。
所以,毫無疑問被宋女士撞傷的同事符合上述規定,可以申請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可主張了工傷保險待遇,是否喪失了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權利呢?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待遇和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但實際操作中,究竟是二選一還是都可以選,要看具體的賠償項目有沒有重合,以及金額是否足夠彌補損失。
工傷保險交通事故有第三方責任人的,按照交警認定的責任,先由第三方責任人賠付,然后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賠付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齊。
我省具體是這樣規定的:交通事故構成工傷的,如果勞動者已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中 應扣除第三方責任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也就是說,上述費用不可以兼得,后續的傷殘補助可以兼得!
宋女士聽明白了吧,不管同事有沒有工傷保險,你應該承擔的交通事故賠償都是跑不掉的!鑒于我省司法實踐不支持重復賠償,律師建議宋女士和李女士協商,好好的計算一下,走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哪個更劃算!一般情況下,如果按照交通事故賠償來計算賠償金,賠償金額比工傷要少。這是因為交通事故的人身損害傷殘鑒定等級 要比工傷的傷殘鑒定等級嚴格。因此,勞動者一旦遇到類似情況,必須要抓緊時間先向勞動部門請求認定為工傷,然后啟動工傷賠償程序,具體的情況可以撥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熱線12333進行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