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停工留薪: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三、傷殘補助金:
1、一級至四級傷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五級、六級傷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七級至十級傷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工傷死亡
(1)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辦理條件
參加市本級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的傷亡事故,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
辦理材料
1、《嘉興市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
2、《工傷認定書》、《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書》;
3、原始醫療發票、費用匯總清單、門診病歷、出院小結、各類審批表;
4、工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
5、屬工傷死亡的,還須提交職工死亡醫學證明;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還須提供:被供養人的戶口簿復印件或者戶籍證明、身份證復印件以及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生活來源證明、戶籍地社保機構證明、被供養人銀行(工商銀行)存折帳號復印件,填寫《供養直系親屬待遇審批表》;
6、屬一至四級傷殘申請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還須填寫《定期傷殘撫恤金審批核定表》;
7、屬申報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還須填寫《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審核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協議書及支付憑據原件和復印件
8、以上待遇兼有第三者侵權所致的,還須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或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法院裁定書等民事賠償材料。
辦理流程
1、用人單位提交相關材料
2、由社保經辦機構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核
3、材料齊全的,由社保局工傷生育處按規定發放待遇;不齊全的,及時告知需要補全的材料
辦理地址及時限
辦理時限:審核通過,即時辦理
辦理地點:
嘉興各區縣市的社會保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