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出臺了《內蒙古自治區工傷認定工作規程》,同時,原《關于規范全區工傷認定業務流程和文書的通知》(內勞社辦字〔2005〕118號)廢止。內蒙古晨報全媒體記者4月20日了解到,《規程》明確了認定受理條件,將工傷認定決定受理和不予受理時間明確為15個工作日之內。
簡化程序,認定時間短縮為15天
《規程》規定,注冊登記地和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向參保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申請;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向發生工傷事故的生產經營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申請。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生后24小時內,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登記。
《規程》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及時對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人提交材料完整的,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無法按要求在規定時限內補正材料的,可提出延長補正材料期限的申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后進行延期,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人補正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不予受理的,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5種情形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規程》規定,以下情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申請人不具備主體資格的;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法定時效的;不屬于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范圍的;未提交規定材料或收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后,申請人未按要求在規定時限內補正材料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規程》明確規定,因材料不齊全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補齊材料并重新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規程》規定,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自初次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后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
用人單位不協助調查最高罰2萬
《規程》明確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需要用人單位提出有關舉證材料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向用人單位出具《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用人單位收到《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交相關證據。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時限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調查核實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