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標準
1、康復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3、傷殘待遇:
1-4傷殘待遇: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二十七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二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二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5-6傷殘待遇: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十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十六個月的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7-10傷殘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九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七個月的本人工資
4、工亡待遇:
(1)喪葬補助金為六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當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汕頭工傷保險待遇政策
辦理條件
(1)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按時為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2)職工發生意外傷害并被認定為工傷的。
辦理材料
(一)申報工傷醫療待遇的,填寫《汕頭市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工傷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工傷認定書》;
(3)在定點醫院門診、住院治療應提供醫療費用收費收據、明細清單、《疾病證明書》,病歷、出院小結、主要檢查報告單、中藥處方原件及復印件。
(二)申報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填寫《汕頭市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傷殘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工傷認定書》復印件;
(3)《汕頭市職工因工傷殘鑒定書》等。
(三)申報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填寫《汕頭市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傷殘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工傷認定書》復印件;
(3)《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4)《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5)《汕頭市職工因工傷殘鑒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申報工亡待遇的,填寫《汕頭市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工傷認定書》;
(2)《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火化收據原件、《火化證》原件及復印件;
(4)供養直系親屬的證明,如供養對象屬超出勞動年齡的(男60周歲以上,女55周歲以上),提供街道(鎮)辦事處證明;供養對象屬死者的子女,年齡未滿18周歲的在校學生,提供在校證明;學齡前兒童提供戶口簿;
(5)醫療費用收費收據、明細清單;
(6)《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7)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8)死者原身份證或戶口注銷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辦理流程
(1)單位發生工傷事故,立即把傷者送往醫保定點醫院搶救和治療,危急者送往就近的市、區(縣)屬醫院搶救治療,待傷情穩定后,應將傷者轉入定點醫院進行醫治。
(2)用人單位應于事故發生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向市或區(縣)人社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7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書面報告工傷事故及就醫情況;30日內出具正式的《工傷事故報告書》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3)用人單位應在醫療終結后30日內,持工傷職工《工傷認定書》及有關資料,到所屬社會保險管理局申報工傷保險待遇。
辦理地址及時限
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限:
自受理參保單位申報工傷保險待遇之日起當月內完成審核工作;參保單位可在次月5日后領取《汕頭市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審批表》回聯,次月15日前將核準的工傷保險待遇撥到單位銀行賬戶,由單位負責按規定發放;
辦理費用:不收費
辦理時間:每月5-25日(工作日)
辦理地點:
汕頭各區縣市的社會保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