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標準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辦理條件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辦理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注:工傷認定申請表的樣式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制定
辦理流程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溫暖提示
1.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2.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辦理時間及地點
辦理時間
用人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鑒定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辦理地點
龍沙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工建路53
齊齊哈爾市梅里斯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育德街附近
齊齊哈爾市碾子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中興街235
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