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本市工傷保險費率等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經國務院批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近日下發了《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并下發了《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 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為做好兩部文件在本市的貫徹實施工作,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本市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基準費率,并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事故發生率等因素實行浮動費率。浮動費率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二、用人單位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按照國家規定劃分為一類至八類(見附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登記注冊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確定其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勞務派遣單位統一按二類行業工傷風險類別確定。
三、本市一類至八類行業用人單位基準費率按照全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規定執行,即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適時調整。
為進一步減輕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負擔,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二類至八類行業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先行下浮一檔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執行,即一類至八類行業分別按該行業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的0.2%、0.32%、0.56%、0.72%、0.88%、1.04%、1.28%、1.52%繳費。
四、用人單位登記注冊內容及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發生變化需調整行業類別的,應持營業執照及有關證明材料,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行業類別手續,并從變更后的次月起調整工傷保險費率。
五、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3月31日期間,用人單位先按2015年已核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4月1日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進行調整結算。
六、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