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九江市補充工傷保險暫行辦法》(九府廳發〔2014〕42號)。按照此《辦法》,今后已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經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亡或者視同工亡的,由承辦單位一次性支付10萬元的補償金。
【參保范圍】
據了解,此辦法適用于本市統籌區域內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各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的所有參保對象。但行政事業單位暫不納入補充工傷保險范圍,待條件成熟后,再納入參保范圍。
本辦法所稱補充工傷保險是指用人單位在參加工傷保險且不欠繳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進行補償的商業性保險。各參保對象在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參加補充工傷保險。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及職工不能單獨參加補充工傷保險。而補充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不繳費。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從繳費的次日起可以享受補充工傷保險待遇。
【補償標準】
補充工傷保險費標準,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行業費率為基礎,即一類行業按每人每月2.5元繳納,二類行業按每人每月3.5元繳納,三類行業按每人每月4.5元繳納。
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經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亡或者視同工亡的,由承辦單位一次性支付10萬元的補償金。如果經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省、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級至十級的,由承辦單位按照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補償金,標準為:一級5萬元,二級4.5萬元,三級4萬元,四級3.5萬元,五級3萬元,六級2.5萬元,七級1.5萬元,八級0.55萬元,九級0.35萬元,十級0.25萬元。
【工亡和工傷須具備的條件】
工亡或者視同工亡享受補充工傷保險待遇,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工亡或者視同工亡職工同時參加了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無欠繳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無欠繳補充工傷保險費;經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亡或者視同為工亡。
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享受補充工傷保險待遇,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工傷職工同時參加了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無欠繳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無欠繳補充工傷保險費;經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為工傷;經省、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
【醫療費用標準】
工傷事故醫療費補償責任。在保險期內,被保險人遭受工傷事故并在其參加工傷保險所在地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經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的其他醫療機構住院治療該次工傷事故導致的傷害,由此發生的必要、合理的醫療費用,但超出江西省《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規定標準以外的住院醫療費用部分,由承辦單位全額給付,每位工傷職工每次事故醫療費最高限額8萬元,年度內醫療費累計最高限額15萬元。
住院期間按每人每天50元護理費由補充工傷保險全額支付,每人每次住院最高限額1000元。保險期滿工傷保險住院治療未終結的,承辦單位繼續承擔保險責任至其出院,但最長不超過保險期滿之日第60天。如用人單位及時續保,承辦單位將繼續承擔保險給付責任。
職工參加補充工傷保險之日起第180天后,因工作原因被鑒定為職業病的,每次住院所需醫療費用,除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外,超工傷保險規定支付范圍的剩余部分由承辦單位全額支付,年度內醫療費累計最高限額為每人10萬元。
交通事故和第三人侵權行為造成傷害被認定為工傷的,不享受補充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