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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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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經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6次常務會議通過,2012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特別規定、法律責任、附則8章63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發布、并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的《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予以廢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93號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已經2012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15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

市長 韓正

2012年11月27日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012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號公布)

解讀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1日,上海市政府新聞辦舉行市政府新聞發布會,詳細介紹相關情況。

市政府法制辦高級法律專務江子浩介紹了《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相關情況。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已于2012年11月21日經市政府第1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1月27 日,市政府第93令公布,《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背景情況

2003年4月27日,國務院375號令公布了《工傷保險條例》。2004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第29號令《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工傷保險制度的建立,切實維護了工傷職工的救治權和經濟補償權,分散了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促進了工傷預防,為上海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保障作用。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第586號令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

基于修改市政府有關社會保險的一系列規章需要時間,為及時貫徹落實于2011年7月1日實施的《社會保險法》,市政府于2011年6月發布《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工傷保險政策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今年初,修改《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被列入2012年市政府規章制定計劃。

(二)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根據《社會保險法》和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所作的相應修改:

1、辦法的適用范圍增加了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第2條)

2、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提取儲備金的規定,儲備金主要用于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第7條)

3、擴大了基金支付范圍,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可用于“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的內容。(第11條)

4、調整了工傷認定的范圍以及不能認定為工傷的三種情形。(第14條、第16條)

5、增加了對勞動能力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規定。(第30條)

6、調整或者增加有關工傷醫療和康復費用支付渠道的規定,并明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人員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第33條)

7、調整了工傷人員部分待遇的計發基數和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計發基數由“繳費工資”調整為“本人工資”,并提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發月數,調整和提高了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計發基數和標準。(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第43條、第65條)

8、調整了有關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的賠償處理規定,明確當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時,工傷人員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原則;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除醫療費用之外的其他費用,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在獲得第三人賠償后,應當予以相應償還。(第45條)

9、規定了用人單位對應參保員工未辦理參保或者未按規定繳費,且在此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按本規定標準支付相應費用,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先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并向用人單位追償。(第58條)

(三)根據市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工傷保險政策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所作的修改和調整:

1、明確了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同意的工傷人員到外省市就醫的食宿費、交通費標準,并明確由用人單位支付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35條)

2、提高了五級至十級傷殘工傷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計發月數,并明確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40條、第41條)

3、調整原對一級至十級傷殘工傷人員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發基數的托底辦法,由原以全市社平工資托底,改為以2010年為基準(基數和計發月數)一次鎖定進行托底。(第55條第1款)

4、明確了因工致殘一級至四級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可選擇按一次性領取的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并明確了按一次性領取的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項目和標準,以及標準的制定程序。(第54條)

(四)本次修改的其他主要內容:

1、調整了原對一級至四級傷殘工傷人員月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計發基數,由原以全市社平工資為基數的托底辦法,改為以公布最低標準托底。(第55條第2款)

2、調整一級至四級傷殘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明確: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傷殘津貼為基數,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符合條件后,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39條)

3、增加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工傷保險責任承擔的規定,明確: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責任由用工單位承擔;勞務派遣單位的從業人員在勞務派遣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工傷保險責任由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承擔,具體認定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制定。(第48條第4款)

徐愛平介紹情況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副局長徐愛平介紹了近年來上海實施工傷保險的基本情況,以及如何進一步貫徹實施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市政府新修訂的《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工傷保險是五項基本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工傷保險制度在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規范和推進本市工傷保險工作,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2004年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頒布實施后,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對本市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工傷保險的費用籌集、工傷保險的認定、勞動能力的鑒定、工傷保險的項目及待遇標準、特殊人群參加工傷保險,以及有關部門、機構、用人單位及職工的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確保了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在本市的貫徹實施,也推動了本市工傷保險事業的發展,取得了應有的成效,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參保范圍不斷擴大,參保人數不斷增加

本市工傷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將本市各類用人單位使用的從業人員分別納入了工傷保險和綜合保險的覆蓋范圍。隨著制度辦法的完善和發展,特別是《社會保險法》頒布實施,以及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從2011年1月1日起實施以來,本市工傷保險制度對各類用人單位及其使用的各類職業人群,實行了全覆蓋,即:不分單位所有制性質,不分戶籍和用工方式,都應參加工傷保險。據統計,截止到2012年10月底,本市工傷保險參保人數已從2004年的693萬人增加到895萬人,其中農民工337.9萬人。2004年至2012年10月,本市參保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被認定為工傷的有39.23萬件;進行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的有27.31萬件,累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數31.33萬人(其中今年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5.16萬人)。工傷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為各類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撐起了“遮風擋雨”的保護傘。

(二)政策辦法不斷完善,服務管理不斷提升

為了做好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本市在市政府制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基礎上,又結合實際研究制定了《關于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關于印發〈上海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關于本市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通知》、《關于印發〈上海市工傷康復管理試行意見〉的通知》、《關于調整本市工傷人員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和費用標準的通知》以及《關于印發〈上海市工傷保險儲備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等配套規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銜接的工傷保險政策體系。與此同時,本市工傷認定機構、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行政、規范管理、高效服務的理念和意識也不斷增強,為本市工傷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證。

(三)待遇項目不斷增加,待遇標準不斷提高

近幾年來,本市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和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不斷調整完善工傷保險的待遇項目和標準,確保了工傷人員的醫療和生活保障水平,主要有:

——將因工死亡人員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從按上一年度社平工資50個月計發調整為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發;

——對致殘1-4級工傷人員享受的傷殘津貼、生活不能自理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享受的撫恤金標準按社平工資和生活費用價格指數變動情況進行調整;

——對1-10級工傷人員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以及工傷人員住院期間的伙食費補助標準和異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標準進行了調整。

據統計,目前本市因工死亡人員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已從2004年的9.2萬元提高為43.62萬元;1-4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標準、生活護理費標準,以及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最低標準也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為了進一步發揮工傷保險基金的作用,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按照國家規定,本市將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繼續完善本市工傷保險政策體系

新修訂的《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正式施行后,還有部分政策內容:如,勞務派遣人員的工傷責任認定辦法,住院伙食費、食宿費標準的確定及適時調整的辦法,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1-4級工傷一次性領取待遇的支付標準等,都需要進一步完善和細化。此外,根據國家即將出臺的《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和《工傷預防費提取使用管理辦法》,抓緊制定本市輔助器具配置和工傷預防費的具體實施辦法;結合新修訂的《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有關將工傷醫療費用由原來的報銷制改為結算制的規定,抓緊制定本市工傷醫療費用結算管理辦法。

(二)探索建立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和工傷康復三位一體的制度體系

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預防、工傷康復費用做出了制度安排,形成了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和工傷康復三位一體的制度框架,從而使工傷保險制度在注重工傷補償的同時,強化了事前的積極預防和事后的職業康復。為此,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根據工傷保險的性質和特征,研究與安監、衛生等多部門合作,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繼續實施和完善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增長機制,確保工傷人員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加大工傷康復工作力度,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本市已在試行的工傷康復管理辦法全面推開以醫療康復為基礎,以職業康復為重點的工傷康復工作。

(三)加強調查研究和工作指導,全面提升工傷保險管理服務能力

根據工傷保險工作開展情況以及政策貫徹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調查研究,及時提出相應的政策措施。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社保經辦服務機構要加強工作指導,不斷提高依法行政和管理服務能力;對醫療機構、工傷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要加強溝通與監管,做到準確理解把握政策,嚴格執行相關標準,規范工作服務流程,努力實現工傷保險管理服務人本化、信息化、規范化、專業化。同時,大力開展政策宣傳培訓,增強用人單位和廣大職工對工傷保險政策的知曉度,自覺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提高依法維權意識。

12月11日市政府新聞發布會答記者問

1.解放日報:即將實施的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參保范圍中,是不是納入了實習生、退休回聘工作人員和家政人員?對于上海外來從業人員,新的實施辦法實施以后,他們的工傷權益有一些新變化,能否詳細介紹一下?謝謝!

徐愛平(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副局長):工傷保險辦法適用范圍,一是單位,二是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剛才提到的,退休回聘人員是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是領取養老金的人員,所以他已經不屬于本市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如果他又在單位工作,一旦由于工作而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是患了職業病以后,用人單位應該參照工傷保險有關待遇去做一些妥善處理。

實習生在實習的時候還是一個在校學生身份,實際上與實習單位之間不存在法定勞動關系。因為沒有法定的勞動關系,所以他也不屬于工傷保險適用范圍。但是,實習單位在學生實習期間,應該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對發生一些意外傷害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從事家政類的人員,如果是從事家政人員與專業家政公司簽訂合同,專業家政公司應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為他參加本市工傷保險。

2.第二個問題,外省市非城鎮戶籍的在上海單位工作的人員,原來是通過綜合保險參保。所謂綜合保險有三類保險,綜合在一起算一個保險,里面包括工傷保險。為了貫徹國家社會保險法以及國家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從去年7月1日開始,參加綜合保險的外地來滬從業人員轉入本市城鎮工傷保險。這次修改辦法與原來綜合保險辦法相比,對外來從業人員最大的一個保障,就是他只要在上海單位工作,他跟這個單位有勞動合同關系,不管是什么用工方式,必須由單位為他參加本市工傷保險。

如果這些人參加工傷保險以后發生工傷意外,經過工傷認定,經過勞動能力鑒定達到了工傷保險辦法里規定的享受標準,他應該是可以按規定與本市人員一樣享受同樣的待遇標準。

從有利于外來從業人員考慮,這些人戶籍在外地,在上海是來打工,沒有居住地,可能發生工傷以后或者傷殘程度比較大,最終還是要回到原籍休養。所以,待遇領取方面規定,這部分人員如果達到一到四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在一定時間內本人提出,要一次性領取這些待遇,辦法里規定也可以。一次性標準怎么領,將在下一步抓緊研究。從這個角度來看,實際上對外來從業人員的參保,對他們的待遇享受以及待遇支付領取方式,都做了一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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