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轉發《省人社廳、省住建廳、省安監局、省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明確指出我市建筑施工企業應參保而未參保的,其農民工發生工傷的,全部費用由該用人單位支付,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通知》指出,我市建筑施工企業,應按照《社會保險法》、新修訂的《建筑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強制參加工傷保險,不能因為此前已參加了人身意外保險而不參加工傷保險。同時應遵循依法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基本原則,當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時,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文件規定,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通知》明確指出,各級人社部門及經辦機構要暢通渠道,允許建筑施工企業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可單獨優先為農民工(本通知所稱農民工,是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具有本市或者外省市農業戶口,并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今后凡建筑業和其他行業所招用的不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范圍的人員,鼓勵用人單位為其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保障雙方合法權益。
另外,建筑施工企業應參保而未參保的,其農民工發生工傷的,全部費用由該用人單位支付,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